药厂广告费税前扣除调至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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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14:32 信息时报 |
时报讯 (记者叶静通讯员王凌)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了解到,从即日起,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从原来的8%提高到25%,是目前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最高的行业。 收入25%比例内可据实扣除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规定,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从8%提高到25%,即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在销售(营业)收入25%比例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如某制药企业2005年的广告费用是30万,销售(营业)收入为100万,那么该企业可以扣除的广告费用应为100万×25%=25万。因该企业广告费用实际上为30万,剩下的5万可在以后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25%范围内扣除。 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据了解,自2001年1月1日起,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的比例为8%。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另外,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广告支出须符合三个条件 据了解,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与赞助支出作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广告必须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广告费是已实际支付的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制作的广告已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