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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泉州档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14:52 海峡都市报

  见证

  2005年5月13日,74岁的洪英,最后一次在签名单上签下自己的名字,走出安溪湖头法庭。至此,伴随她整整50年的荣耀称号——人民陪审员,正式从她身上卸下。

  这位一脸慈祥的农村老太太,是新中国成立后,泉州首批人民陪审员成员之一。50年来,参与审理民事案件三千来件,绝大部分均调解结案,调解撤诉率接近八成。她是一位真正意义上的、不穿法袍的法官。

  就在洪英“退休”的前五天,晋江子江中学教师林蓉蓉第一次走上法庭,坐在了人民陪审员的位置上,参加一起抢劫案件的审理。

  林蓉蓉,今年35岁,是中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实施后,由人民代表大会正式任命的泉州首批人民陪审员之一。

  人民陪审员制度,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备受关注过。

  尽管,关于这一制度,目前仍有许多来自不同层面、观点相异的声音;尽管,相关法律刚刚实施,人民陪审员发挥的效应还未显现。但,这个社会从上到下,都感受到了司法改革前进的方向。

  由此,我们采访了泉州不同时期的人民陪审员、法官、司法工作者,为这一司法制度改革进程,记录并见证。

  我们相信,这,也是新中国司法改革进程史中的一部分。

  面孔

  洪英,安溪湖头镇下东居委会前主任。1955年,安溪湖头法庭成立的第五天,被群众选为该庭的人民陪审员。

  叶安娜,南安丰州镇国土资源所干部。2002年,被南安法院选为人民陪审员,之后仅参加过一起离婚案件的陪审工作,自己感觉有很多遗憾之处。今年,通过自荐方式,再次被任命为该庭的人民陪审员。

  林蓉蓉,晋江子江中学教师。2005年,出于对司法工作的向往,通过自荐的方式,被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并于5月8日首次出庭陪审。

  在林蓉蓉之前,叶安娜与洪英陪审的案件均是民事案件,其中又以离婚案居多。而林蓉蓉首次出庭,就参与了刑事案件的审理,并在庭上拥有发问权。

  今天,我们就沿着他们的陪审经历,去探寻泉州司法改革进程的蛛丝马迹。

  “邻家老太”

  调解撤诉率

  接近八成

  时间:1955年~今年5月13日

  地点:安溪县人民法院湖头法庭

  人物:洪英,74岁,被授予“热心陪审五十载司法调解作奉献”称号。50年来,伴随着12位庭长的更迭,参与审理的民事案件达3000来件,参与调解的纠纷更是数不胜数。今年5月13日上午,洪英会同法官合议完最后一个案件后,光荣地退休了。

  历程:头发整齐地往后梳,再用一个发圈紧紧压住,白色的发丝看得很清楚;笑起来很豪爽,脸上、额上团起很深的纹路。这就是洪英给记者的第一印象。

  她看上去很慈祥,就像乡亲们厝边的一位热心、亲切的老太太。

  年轻时,因为家境贫寒,她根本没有条件读书。为了尽快进入人民陪审员的“角色”,身为居委会主任的她忙完工作后,带头参加了公社举办的“扫盲班”,边读边抄边问。“有时抄着抄着睡着了,杯子掉到地上,抄录本都被煤油灯烧着了。”说起往事,洪英脸上浮出一丝自豪的微笑。

  虽说文化知识较少,但她“泡”、“磨”的学习方法却使她具有了较深的法律素养。为了多学一点法律知识,提高参与审理案件的能力,她经常“泡”在法庭,旁听或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调解,在法官的指导下,对法律知识的适用和审理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和新的认识;随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旧的学习方法不能满足需要了,她便经常磨着法庭的年轻法官为她讲授相关法律知识。正是凭着这股劲,在合议庭合议案件时,她总能发表一番有理有据的意见,真正起到了一位“法官”的作用。

  “我是个农民的女儿,我熟悉农民。农村的事,乡里乡亲的纠纷,应以和为贵。”洪英说到也做到了。50年的陪审经历,她用真心、细心、诚心和耐心帮助法官啃下了一个个棘手的民事“骨头案”,在参与审理的3000来件民事案件中,绝大部分均调解结案,调解撤诉率接近八成。

  陪审案件:在交谈中,给洪英印象最深刻的一起案件,是一起离婚案。

  案中,男方陈某婚前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结婚时隐瞒病史,婚后病情时常发作,发作时经常将妻子殴打得遍体鳞伤。开庭审理时,妻子小丽泣不成声,陈某却态度蛮横坚持不离婚,主审法官本想简单以案断案,判决不准予离婚了结案子。但是,在案件合议时,洪英认为两人的感情已破裂,若判决不准离婚有可能酿成更大的家庭暴力,建议先将案子压一压,多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再下判决,合议庭采纳了她的意见。

  随后,洪英先后5次到陈家中,一边给陈及其家人讲解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一边又分析了“强扭的瓜不甜”以及冲动可能给全家带来的很大伤害。在得知陈贫穷无钱治病时,她又两次赶到小丽娘家,有针对性地进行开导和劝说。最终,两家人达成“自愿离婚,原告支付8500元给被告”的调解协议。当陈母接到8500元时,泪流满面地握着洪英的手说:“要不是有你,我那有病的儿子已准备在法庭上用炸药与小丽同归于尽!幸好遇到了你,救了他俩的命,谢谢你。”

  三年陪审一案她感觉有诸多遗憾

  时间:2002年~至今

  地点:南安市人民法院丰州法庭

  人物:叶安娜,南安市丰州镇国土资源所干部

  历程:2002年初,叶安娜就曾是人民陪审员,但令她感到非常遗憾的是,直到今年5月1日前,她仅仅参加过一起离婚案件的陪审工作。获悉今年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她又主动报名申请,并当选了丰州法庭的人民陪审员。

  说起这次报名,叶安娜坚决地说,自从当上陪审员,家里人都很支持她,并为她而骄傲。每次媒体上报道有关法律的消息,家人都帮她留下或者转述给她听。这些年来,为了支持她,他们都会想方设法让她多增长些法律知识。而她自己,也经常找些法律书籍,并学习一些调解上的技巧,为陪审工作打基础。

  第一次当上陪审员,三年的时间里仅陪审过一起案件,这让叶安娜经常自责,所以她再次报名参选。

  “以前总是有各种原因不能参审,这次一定要竭尽全力帮助那些法盲者,更好地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叶安娜说,她已经准备好了。她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丰州的家庭纠纷、土地纠纷比较多,一方面应该算是人民陪审员的专长,另一方面又是她熟悉的工作“地盘”。因此她相信自己会做得比以前更好。

  “我相信,我一定会做得很好的!”她说。

  陪审案件:第一次陪审,也是唯一一次参与陪审的离婚案,叶安娜仍然记忆犹新。

  去年,丰州有对夫妻闹离婚,原因是女方无法生育。没结婚前,男方家里很穷,女方家长反对,但是后来女方考虑到男方如果肯干的话,就无所谓了。婚后,夫妻两人开了一家批发店,生意越做越大,没过几年,就从一家发展到十几家。后来男方发现女方不能生育,开始闹离婚。

  最终由于男方的坚持,法院还是宣判离婚。在这个案件中,叶女士尽管并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但是作为人民陪审员的她,还是给了当事人一些法律咨询,尽力给女方做了些开导工作。

  心中有理想女教师自荐当陪审

  时间:今年5月1日起

  地点:晋江市人民法院

  人物:林蓉蓉,晋江市子江中学教师

  历程:经过7天的短暂培训,林蓉蓉第一次走上人民陪审员的岗位。目前,她已经参加了两起抢劫案的陪审工作。

  林蓉蓉说,她非常喜欢法律工作,曾经梦想的工作就是当一名法律工作者,为维护社会公义而奉献。她觉得司法很神圣,是社会稳定的一个保障。可机缘巧合,她成了人民教师。今年初,得知当上人民陪审员就有机会与法官一起审案,林蓉蓉赶忙请假去报名,幸运的是,她获得人大通过并任命了。

  拿着人大颁发的任命书,林蓉蓉激动之余也难免担心:作为一名陪审员,我们手上握的是法律,我感觉很神圣,但也感到责任重大,“笔下人命关天、财产万千”。与教师的角色相比,陪审员面对的对象不一样。老师传授知识,指导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陪审员则希望根据事实证据,对被告人能够做一个公正的审判,起到惩戒的作用。“判决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我们要以改造犯罪嫌疑人为目的,维护社会稳定。”林蓉蓉一口气说出了她对司法工作的个人理解。

  第一次走上庄严的法庭,林蓉蓉有些紧张,以至于在庭上没敢开口。尽管开庭前她已经温习了开庭的诸多程序,但坐在审判席上讯问时还是有点不知所措。“没坐上审判台,没人能说出当时的感觉。”好在,庭审后,主审法官的一席话让她信心百倍:“你们业务上还比较生疏,主要缺乏的还是经验,以后多参加几次庭审就好了。”

  陪审案件:今年5月8日,晋江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发生在安海抢劫案件。一名嫌疑人先雇一摩托车,让摩的师傅载到某一偏僻的路段,其他抢劫者则已守候在那里,然后对摩的师傅实施抢劫。

  林女士说,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商议、合议后,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裁决。法官在判决前,充分尊重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像在处罚罚金方面,法官就非常认同她的观点。

  119名人民陪审员

  宣誓上岗

  “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今年5月1日,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实施。

  而早在今年1月,泉州中院就制订了《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工作方案》,并与市人大、市司法局沟通协商,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按照辖区内案件数量、人口数量、地域面积及经济发展趋势等方面,全市各基层法院在3月份前基本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为278人。经过一番筛选,全市经中院审核同意,作为人民陪审员的预选人数为230人。这次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具有非常广泛的代表性,有人大、政协、民主党派、院校、工、青、妇、关工委、乡村基层组织,还有财政、审计等专业性较强单位的具有一定法律文化知识的人员等等。

  截至5月1日,泉州市各基层法院通过人大任命了人民陪审员119人。随后,这119名来自泉州各地的人民陪审员,面对国徽进行宣誓。5月8日起,他们陆续走上法庭参加案件陪审。

  陪审制度在中国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凡陪审员有助公堂秉公执法,于刑事无屈抑,于民事使审判公直之责任。(该法规定陪审员条件是:年龄在21岁至65岁的男子;退休的文武官员、商人、士人、教习、学堂卒业者、地主、房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对重大反革命案和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提出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陪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第一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均应当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第一百四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1983年)——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解读

  邱传南:人民陪审更加实在

  邱传南,审判员,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该院机关党委会专职副书记。现年已经57岁,从基层法院到中级法院,他在法院系统已经走过了32个年头。

  “就我个人来看,这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出台,不仅体现了司法透明、公正与廉洁,更能让群众感受到人民实实在在地参与审理案件。”谈起人民陪审员,老邱颇有感慨。

  辜雅文,鲤城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她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出台,将更大限度地体现陪审员的优势,更合理地运用情理进行案件调解。

  两个老司法工作者,对该制度的解读,有一点是一致的:新陪审制度实施后,陪审员将更具权威性,并显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陪审制度一波三折

  从建国到现在,我们国家的人民陪审制度可以说经历了一波三折。上个世纪50年代,算是人民陪审制度的黄金期。普通老百姓当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起审理案件,可以说,让当时的老百姓有了当家做主的感觉。我在一篇论文中看到这样的引据:1956年《新建设》的报道,辽宁凤城县的一位农民激动地说:“我下了半辈子的庄稼地,在旧社会,别说到法院工作,就是走到法院的门口,连屋里瞅都不敢瞅。这回去陪审,和法院干部平起平坐,吃饭睡觉都在一起,法庭的事,都由我们共同研究,一点没有两样的地方,真是当家做主啦。”

  然而随着各式运动的到来,人民陪审制度陷入了低谷。直到上个世纪70年代初期,公、检、法三家才从当时的人保组逐步恢复,人民陪审员也开始又进入法庭,可给老百姓的感觉却是陪而不审,未能真正地行使审判的权利,对于案件的审判一直保持着少言寡语的角色。

  随着时代的进步,我们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这项制度应该说在今天又焕发了新的生机,特别是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从立法上对这项制度进行了极大的完善,也赋予了这项制度新的生命力。

  陪审员更具权威性了

  跟以前的人民陪审员相比,今天的人民陪审员可以说更有权威性。以前的人民陪审员,很多是从人民调解委员选定的或是法院指定的,虽然在法律上也规定了由同级的人大进行选举,但很少完全按照法律来执行。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地形成固定几个人的模式。而这些参与调解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对法律并不是完全在行,存在陪而不审,坐在法庭上摆个样子,对案情的审理、结论都保持着很附和的态度,同时法官在行使职权时,基本不会重视人民陪审员有些什么意见。

  而今天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不仅具有较高的素质,而且由同级的人大任命,法律赋予了他们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也就是说,今日的人民陪审员并非往昔,可充分行使他的权利,完全地参与到案件的审理当中去。同时,人民陪审员在上任前还进行了岗前培训,通过庭审观摩等形式让这些人民陪审员更快地进入角色,这是以前没有过的。更为重要的是在制度上的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意见能得到充分的尊重。打个比方说,一名法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刑事案件的审理合议庭,当在判处几年的刑罚上出现争议时,如果法官认为应该从重处理,但两名人民陪审员却同时给出从轻处理的态度,那么就应该少数服从多数,依据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作出判决。反之,人民陪审员有权利建议提交由审委会讨论决定。

  还有一点,人民陪审员对当地的风俗人情有比较充分的理解。特别是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法官站在法理、法律的角度去分析案情,而人民陪审员可以更多地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为法庭的判决提供情理上的意见参考。法在情理中,像农村的采光权、相邻权纠纷,不同的地方存在不同标准和要求。这样,人民陪审员熟悉当地的实际情况,依情依理作出解释,那么,法官在宣判案件时就要考虑到这一点。

  更为重要的是,当事人在接受法庭询问时,总会有种法官缺少群众语言的感觉,那他们在回答问题时必然造成一种心理上的拘束,不易准确地切入到争论的焦点问题上。而人民陪审员就会以日常话题进行询问,让当事人感觉到就像在聊家常,更易从调解角度解决这场纠纷。

  尽管新的人民陪审员刚刚走上工作岗位,我相信他们的明天会越走越能发挥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

  辜雅文:更多地运用情理

  从以往参审的案件来看,人民陪审员在案件的调解层面上,所起的作用会更大。

  谈到人民陪审员,我对一起离婚案的印象特别深刻:2003年11月27日,鲤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女告男的离婚案件。缘由很简单,男方因下岗失业,一直无所事事,经常酗酒,而且根本不打算继续再谋职业,而全家都靠女方打零工来养活。女方提起离婚诉讼,但男方不太愿意。

  当时的人民陪审员是一位在妇联工作的女同志。在庭审当中,听闻他们是自由恋爱,女陪审员细心地问起两人的恋爱经过,原来两人的恋爱还挺富有传奇色彩。两人的认识是从一次偷窃事件说起,当时女方的钱包被偷,男方勇敢地站出来抓住小偷,从此两人有了好感,最终组成了一个家庭,并生育了现年5岁的女儿。回忆恋爱时的情景,女方也流露出恋恋不舍的态度。看到火候差不多了,女陪审员又找来他们的女儿,让她选择是跟爸爸还是妈妈?“爸爸妈妈,我都想要。”女儿的痛哭声立即使女方泪流满面。同时,在法官和女陪审员的劝说下,男方也当即表示会尽快寻找工作。一个破碎的家庭就这样,在细心的陪审员的调解中画上圆满的省略号,截止到现在,他们也没再来法院起诉过。

  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的各个层面,对社会现象的理解有独到的一面。碰到邻里纠纷,特别是家庭内部的矛盾,人民陪审员的调解能力就更能体现出来,这也符合了当前司法领域在诉讼案件中“优先调解”原则。为什么这样讲呢?首先,人民陪审员在衣着、言行等方面能更贴近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心理,有些话或是表达方式,当事人敢与人民陪审员讲,却不一定能对法官实话实说;其次,社会现象、事件层出不穷,法律规章的制定永远跟不上瞬息万变的社会,也就有合法不一定合理的事情,有些案件的判决就要考虑到社会的影响,就像以前的判决经常会用上“民愤极大”的字眼,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就能更全面地对诉讼案件给予判决,既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又能维护社会影响。

  陪审制度出台前后

  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抗日革命根据地时期,它来源于前苏联的司法制度,当时就规定了普通公民可以通过一定程序担任人民陪审员,享有和法官同等的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于上世纪50年代在法律中对此项制度作出规定。但是在实际实行过程中,基层法院则习惯性地指定“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人士长期担任人民陪审员。“文化大革命”期间,干脆对法院实行军事管制,军人取代法官办案,并且发动群众对犯罪分子进行揭露批判,根本就无所谓法律程序。“文革”后,法院组织法仍规定了人民陪审制,然而,这种制度到底有多大的必要性,却已经为人们所深深疑虑,其中关于“陪而不审”的批评声最多。

  相关数字表明,当时的人民陪审员中,41.5%是由人民法院自行任命,23.7%是经有关组织推荐。有一些基层法院,则长期不吸收陪审员参与审判,使得陪审制度形同虚设。

  4年前,我国的政法系统开始酝酿对于这一制度的改革。2005年5月1日,《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决定》对人民陪审员今后的工作作出了一些规定(摘选):

  (一)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现行法律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职责作出明确界定。《决定》在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二)关于人民陪审员的产生:过去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多种多样,很不规范。《决定》通过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统一以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方式产生。这为统一规范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三)关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可以不实行,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决定》第二条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作出了规定。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实行陪审制;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实行陪审制。但是,对于上述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实行陪审。

  (四)关于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特别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该规定同时也考虑到了我国地区之间的差异,为部分经济文化欠发达地区在人民陪审员任职文化条件上,作适当放宽处理留下了空间。

  对话

  2005年,伴随着陪审制度出台的前后,来自社会各个层面的目光,都投注在了人民陪审员的身上。这些目光里,交织着赞颂、疑问、观望等诸多复杂成分,但更多的,是深深的期待。

  人民陪审员,成了今年春季里最炙手可热的名词。尽管如此,事实上,除了人民陪审员本身和司法工作者的大多数普通人外,谁也不能对这项制度有一个全面的阐释。

  由此,本报记者 带着市民连日来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专访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沈毅青。

  要不要陪审

  当事人说了算?

  记者:这些人民陪审员进行了7天的岗前法律培训,这么短的培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沈毅青:泉州市首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重点是让人民陪审员掌握基本的诉讼规则和法律规定,采信证据、适用法律规定的一般规则,了解法官的职责、权利、义务、职业道德、司法礼仪和审判纪律。那么,短短7天的法律培训,对陪审员这种“准法官”有什么实际上的意义呢?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本意是挑选社会各界的普通群众来参加庭审,体现了人民的参与性。这样做的目的是让人民陪审员从普通人的视角,以社会道德标准对案件进行评价,让法官依法作出判断时能听到普通百姓的声音,避免法律人士由于职业限制对案件的认识产生偏差和专断,从而使司法更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使裁判结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司法公正。

  同时,在以后的陪审实践工作中,法官也会从法学理念、审判实践与人民陪审员多进行沟通,边学边用,使人民陪审员逐渐获知更为充分的法律知识。我们也要看到一点,这次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在文化层次上相对较高,而部分陪审员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常识,他们缺少的只是实践上的运用,因而法官的专门知识和人民陪审员丰富的社会实践相结合,能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记者:目前,社会上有这样一种说法,是否有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陪审,可以由当事人指定,怎样理解这种说法?

  沈毅青:这种说法并不全面,人民陪审员也不能想陪审哪个案件就陪审哪个案件。《决定》规定,只有一审案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其一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其二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

  社会上的说法应该这样理解。法院在向原告、被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起诉状、起诉书时,会同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权利。当事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在接到法院确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通知三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在起诉阶段,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原告向立案庭提交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书面申请材料,立案庭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审判业务庭。当事人不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视为其放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权利。

  当一个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时,法院将从人民陪审员库中随机抽取人员参加,没有抽到的人不能参加庭审。还有一种情况是我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专业技术的问题,在这个时候,我们也正考虑,能不能结合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特长,进行合理的调配使用,最大程度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优势。

  如何避免

  “陪而不审”?

  记者:尽管法律界人士此次《决定》赞声较高,但还有不同的声音存在,怎么看待他们对人民陪审员管理上的担忧?

  沈毅青:既然《决定》提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拥有一样的权利义务,那么根据有关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活动中应遵守审判纪律,服从审判长的工作安排。人民陪审员应遵守规范法官的行为准则,承担相应的义务。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期间应遵守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在参加审判活动期间,人民陪审员发现有回避事由的,应在发现回避事由两日内向审判长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合议庭因人民陪审员回避无法参加陪审工作的,应按第三十六条规定重新确定人民陪审员。

  记者:以前的人民陪审员被称作“陪而不审”,今后的工作将如何来避免这一点呢?

  沈毅青:人民陪审员有独立表决权、阅卷权,按照有关规定,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法官应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予以充分尊重。

  涉及工作实践,人民陪审员可以在案件开庭阅览案卷,从法官处得知基本情况,方便在审理时获知信息更加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有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合议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N本报记者 王福敬实习生戴厦铃通讯员蔡宗谋黄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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