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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生前遗嘱为啥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00:48 新晚报

  本报讯 (贝亚记者张素梅)马女士拿出丈夫生前所立的遗嘱与养子养女争房子。法院认为,遗嘱是在该所房屋为公产房期间所立,公民无权处分国家财产,因此认为该遗嘱无效。

  田成伟夫妇婚后无子,就各自收养了养子田新和养女田丽,并将他们的户籍迁到了哈尔滨。后来田成伟夫妇离异,但与养子养女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1991年,田成伟与马晓文登记结婚后也没生育子女。其后,田成伟的养子田新结婚并生了一女孩,后来田新因故死亡。2002年,田成伟病故,留下一处35平方米的房子。该房在1999年前属公产房,后由田成伟与马晓文买断变更为私产房,其产权所有人是田成伟。日前,马晓文与养女田丽及养子田新的女儿因房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

  法庭上,马晓文拿出《田成伟生前遗嘱》说,田成伟生前已将遗产全部留给马晓文。但是该遗嘱立于1991年,当时这所房子属国家公产房。

  法院认为,《田成伟生前遗嘱》所立之时,争议之房系国家所有的公产房,公民个人无权处分国家财产,故不予认定。法院还认为,田新、田丽与养父之间并未解除收养关系,应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对田成伟遗留的财产享有继承权。因为田新先于田成伟死亡,因此其份额应由其女儿代位继承。

  法院认为,所争议之房是田成伟与马晓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得的私产房,属双方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马晓文所有,另一半属田成伟的遗产,应由田新的女儿、田丽和马晓文共同继承(文中人物为化名)。

  启凡律师点评:

  财产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案中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应该是他所拥有的财产。1991年他所居住的房产只有承租权,而无所有权。立遗嘱所能处分的财产应该是他的遗产,而公产房的居住权并不属于财产范围,不是立遗嘱人的财产,也不是立遗嘱人将来的遗产,越权处理国有财产的遗嘱应为无效。但是,由承租权衍生出来的房改所拥有的权利是可以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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