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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调整烟花爆竹禁放 春节期间有望全市开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08:4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5月17日电北京市将对烟花爆竹“禁放令”做出重大调整。除夕到正月十五,全市均可放烟花爆竹;而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市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据北京晨报报道,《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昨天起在市政府官方网站征集市民意见。《条例(草案)》明确指出,该规定一旦实施,1993年起在北京市实行了12年的老“禁放令”将被废止。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每年除夕至正月十五,本市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又指出:“除前款规定以外,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城镇地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地区每日8时至22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新条例(草案)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车站、机场及公共交通路口,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油气罐站等单位及附近100米内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县政府应在以上区域设置禁放标志。

  “城八区为禁放区,朝、海、丰、石远离市区的农村地区,经区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为禁放区。其他远郊区县的禁放区由当地区、县政府自行划定,并逐步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新旧法规对比可发现,新法规对10个郊区县全面解禁,放鞭炮不再受年节限制。但城八区只能在春节期间燃放。

  草案要求,允许在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将向社会公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存储、运输、销售烟花爆竹。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将对零售网点实行配送服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无照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草案规定,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者除被收缴烟花爆竹外,可被处以货物总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可被处以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可被处以千元以下罚款。(姜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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