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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复发谁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09:03 东方网-劳动报

  在《职业病防治法》实施3周年之际,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近日举行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女工健康权益座谈会。与会的专家呼吁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

  大多数厂家因利润降低,未能为全部员工买齐各种保险,或只为少数危险工种购买工伤保险。一些厂不愿投入劳保设施,或使用有害材料;有关部门对职业安全健康的检测和控制力度不够,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很大的漏洞。

  有代表希望,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在工人中加大职业病危害、购买社保必要性的宣传。社保部门也要灵活服务,一些保险险种不必捆绑购买,因为目前工伤保险是最急需推进的,否则一发生事故对工人和厂家都十分不利。

  中山大学法学院黄巧燕律师指出,得了职业病的工人往往在治愈后病情复发或发展,而工厂和社保局却不肯继续承担责任。如惠州珠宝厂工人得了矽肺病,2年前只属七级伤残,工厂组织对其鉴定后作了一次性赔偿。然而,这些工人却在2年后发展为四级伤残,工厂、社保拒绝再作赔偿和负担治疗费用,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省职业病防治院院长黄汉林等认为,这是部分厂家、部门对有关法规的认识偏差造成的。医院关于“治愈”的结论只是说当时的临床症状消失,治愈的结论并不等于没有其他后果,病情还有继续发展的可能,只要证明职业病有复发,就应给予治疗。如矽肺病,就有一个缓慢发展过程,治愈并不等于职业病后果消失,许多国家的要求是终生保障。又如某职业病患者在治愈两个月后,头发、眉毛才开始变白,这是继发症、慢性中毒的表现。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等于解除工伤保险关系,劳动者应继续得到康复治疗。

  南方日报(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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