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为医师外出会诊立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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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10:29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据新华社电 卫生部16日发布《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邀请医师会诊和派出医师会诊的程序。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 同时规定也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