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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贫困居民可获医疗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13:26 海峡网-厦门晚报

  我省出台相关办法,每人每年至少救助100元,厦门6个区均列入试点本报综合消息今年起开展建立城市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试点工作,以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困难和问题。昨日,省政府批转了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今年16个县区试点

  今年的试点地区包括: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泉港区,晋江市和沙县。明年起适当增加试点单位,到2008年在全省普遍建立城市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

  参照职工医疗保险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应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财政部门按当地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筹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按分担比例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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