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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逃费”不能一棍打死一船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14:35 信息时报

  车主陈先生前两天开车走广州至惠州的高速公路,因工作原因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逗留了几个小时,却被公路收费部门告知要多交25元的路费。收费站给出的理由是:由于车辆从进口到出口已经超过6个小时,所以陈先生必须要交全程的费用。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则声称此举主要是为了避免车辆逃费,并得到广东交通主管部门的认可。

  这个事情,给人的第一感觉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很难判断。陈先生没有逃费,却要平白无辜多交25元钱,的确有点冤枉。但是收费部门的做法也有理可讲,高速公路逃费现象逐渐猖獗,绝对需要坚决遏制。

  但是冷静分析下来,笔者以为高速公路收费部门的做法还是有点“不太妥当”。

  首先,从性质上看,高速公路多收的这25元路费明显带有“处罚性质”。按我国法律规定,“罚款”可不是随意的,必须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有执法权的部门执行。否则,就是乱“罚款”,是一种违法行为。显然,高速公路收费部门是不具备“罚款”条件的,一是于法无据,交通主管部门的认可并不等于法律。二是收费部门没有相应的执法处罚权。

  其次,从程序上看,也是非常不合理的。按“谁处罚,谁举证”的原则,既然由高速公路收费部门进行“处罚”,公路收费部门当然负有“举证责任”,只有明确了车主逃费这个事实后,才能处罚。而不能把举证责任倒置,让车主自己找证据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车主无法举证,就进行“处罚”。这种做法,实质上类似“有罪推定”,显然是给车主增加了“不合理的义务”,因而是有悖“程序正义”的。

  第三,从逻辑上论,有点混乱。车辆从进口到出口已经超过6个小时,虽然是逃费者的主要特征。但是这个前提得不出这样的结论:凡是车辆从进口到出口已经超过6个小时,都有逃费的重大嫌疑,都要交全程的费用。不论好坏,棍扫一大片,如此做法显然有点“粗放”。虽然或能遏制高速公路逃费现象,但是只要不能回避“误伤无辜”之不合理风险的,这种做法,就难称成功,甚至可以进行否定。

  总起来看,高速公路收费部门的做法之所以存在明显瑕疵,主要原因就一个:不能对逃费现象进行精确打击,容易连累无辜。因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沉下心来,认真进行研究论证,制定出一套能够对逃费者进行“精确打击”的方案来。并且在方案没出台之前,先要暂停对“从进口到出口已经超过6个小时”现象进行处罚。(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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