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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告“药招办”两年终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14:44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何雪峰)在医院药品招标过程中,竞争对手的产品已经被淘汰出局,但招标后,这些产品又通过“补标”的形式进入医院,而产品最先中标进入医院的企业不得不起诉“药招办”的“补标”为行政越权。近日,广州贝氏终于打赢了这场长达两年的行政官司,云南省昆明市中院终审判决,“药招办”撤消“补标”通知。

  药品“补标”结果遭质疑

  据介绍,2002年9月至12月,云南省药品集中联合采购招标采购办公室(简称“药招办”)组织了11家省级医疗机构,对常用药品进行招标采购,在投标过程中,贝氏药业的雷尼替丁、法莫替丁与广州南新制药的雷尼替丁、山之内制药中国公司的法莫替丁参与同一品种投标议价,12月4日,贝氏药业的两个品种胜出。但是第二天,“药招办”下发了《关于补报招标药品品种的通知》,允许各医疗机构在本次招标已中标品种之外,补报少量品种供评审,12月30日,原来在招标过程中淘汰的广州南新制药雷尼替丁、山之内制药中国公司的法莫替丁以“补标议价”的形式成交。

  该结果引起了最先中标进入医院的贝氏药业强烈不满,广州贝氏药业董事长贝庆生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该结果实际上否定了前一次招标的结果,出局的品种同样可以进入医院,瓜分了贝氏的市场分额。”基于公司利益受损,贝氏药业开始质疑“药招办”发布“补标通知”的合法性。贝庆生表示,根据有关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药招办”仅仅是行政管理和监督,无权参与和介入招标工作,也无权制定发布补标通知。

  赢官司却没有夺回市场

  2003年5月,贝氏药业开始向昆明市五华区法院起诉“药招办”越权,昆明市五华区法院随后判决贝氏药业败诉,贝氏药业也立即上诉,案件发回重审,但贝氏药业依然被判败诉。2004年11月,贝氏药业再次上诉,贝氏药业再次向昆明市中院提出上诉,昆明市中院认为,“药招办”2002年12月5日作出的“补标通知”的行为是确定采购方式的行为,其主体应该是“招标人”或者“集中招标采购活动者”,作为行政部门,并不具有此项权利或者权力,属于“超越职权”范围,终审判决,撤消一审法院判决,并撤消“药招办”作出的“补标通知的行政行为。

  作为这项官司的胜诉者,贝氏药业董事长贝庆生本应该高兴,但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却表示这是一次“迟来的公正”,他说:“对于那次中标的结果,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判决生效时,通过补标议价形式的竞争对手的产品已经进入了医院。”根据药品招标的通例,各地每年都要组织多次药品集中招标,也就是说,判决结果已经无法改变竞争对手药品当年进入医院的事实,但贝庆生表示,“胜诉可以提醒在药品招标采购过程中,政府部门不可以直接对未中标企业进行补标。”(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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