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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解读: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有了“靠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15:08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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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在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的同时,也滋生了大量的侵权盗版活动。鉴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规定得不明确,难以有效适应行政执法的需要,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简称“办法”),并将于2005年5月30日起实施。

  “办法”主要针对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办法主要规范的对象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对于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直接适用著作权的规定即可。也就是说,这一保护办法主要是针对信息服务提供者,而不是针对网民的。>>>>详细阅读

  网上侵权不承担过重法律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指出,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难以对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所提供的内容尽到全面审查的义务,因此不应该对互联网上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而只有在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仍不采取措施移除,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详细阅读

  著作权人如何保护自己权利

  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移除后,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著作权人既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也可以向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发出通知。>>>详细阅读

  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2、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3、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4、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5、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2、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3、被移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4、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互联网著作权保护问题列入国家立法计划

  针对网络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目前存在的网站之间相互转载,有的擅自改变内容等现象,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说,在互联网条件下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政府正在做两件事情:一件事情就是我们在制定互联网条件下的规范网络服务商的部门规章;另一件事情是我们和国务院法制办一起在协商,已经把新的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立法问题列入到国家的立法计划里面。这个工作在加紧推动,我们国家版权局已经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的专家在一起协商和研究这个问题。

  阎晓宏同时强调,现在互联网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是发达国家面临的技术问题,但是,中国政府的态度是比较积极的。>>>详细阅读

  网友期待 专家评点

  网站之间相互转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网友雷霆:

  网络发展尚属于起步阶段,许多制度都在规范之中。不管稿酬多少,都应当向作者支付。有些网站公开声明没有能力支付稿酬,但稿件如被其它媒体转载后,该网站会通知作者或转载稿件的媒体向作者支付稿酬,这种作法可以接受。有些网站以与其它媒体签定信息互换协议为由拒绝向作者支付稿酬,这种行为是否妥当,有待讨论。

  人民日报新闻研究中心谭介辉博士:

  应以新思维对待新经济高科技环境下的网络媒体著作权保护。在互联网上能检索稿件是件好事。如果我在人民网上发了一篇稿件,被其它网站转载,只要人民网与该网站签有信息协议,我不会追究其它网站的责任。

  互联网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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