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伤者将获更大医疗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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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05:09 深圳特区报 |
车险伤者将获更大医疗保障 9家财险公司与市二院签订合作协议 【本报讯】(记者吴凡)昨日,全市9家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与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正式签订了《深圳市保险业产险协作医院合作协议》,此举标志着保险公司与医院将以“协作医院”的模式,开展医疗合作,下一步,各保险公司还将根据实际需要与我市首批32家医院签订该协议。 保险公司与医院的合作将意味着今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伤者,能得到及时、有效、合理的救治。记者采访了解到,此次通过统一的合作协议,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明确了双方在医疗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对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有关人伤的诊疗标准进行了规范,即是车辆保险事故中受伤人员诊疗、基本用药项目、医疗检查项目及其它各项费用的标准等,原则上适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各有关标准。 记者了解到,此次合作协议在医疗服务方面,还制定了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服务规程。在技术标准方面,从伤者住院、检查、用药、诊疗至理疗康复、出院等10个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住院方面,医院应严格按规定掌握伤者住院标准,对于挂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非车辆保险事故创伤所致、伤者自身有疾病的伤者予以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费用,伤者不符合以上住院条件的,而本人或其家属要求住院的,医院应告知伤者自负相关医疗费用,并由伤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后方可安排。在服务规范上,也进一步明确了医保合作中存在的一些界限不清、程序不明的问题,如医院对符合住院条件的伤者应当及时收入住院,为伤者优先安排应当进行的检查项目和手术治疗,并确保诊疗质量;医院不得冒用伤者名义,为他人进行检查、用药和诊疗并列支费用,也不得在伤者费用结算时,将他人的检查、用药和诊疗费用混入一起进行结算,冒领保险赔款金。 作者:记者吴凡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