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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未婚女性妇检是滥用公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10:15 中国新闻网

  福建的林小姐虽然未婚,但仍然被当地计生部门要求每年三次前往指定地点进行妇科检查。这种做法不仅是行政无能的表现,也反映出当地有关部门对公权的滥用,已经到了比较严重的地步。

  福建的林小姐虽然未结婚,但18岁以来,仍然被福建莆田计生部门要求每年三次前往指定地点进行妇科检查,同时交纳较高的费用(据5月17日《新京报》)。

  按照莆田市计生部门规定,年满18岁的女性不管是否结婚,都要到指定地点进行妇检,如果未在指定地点妇检,不仅结果无效,还会被罚款。对此,当地计生人员的解释是,“由于经济滞后,超生孩子的比较多”,同时“早婚早育的人很多,一些人还没到结婚年龄就生孩子了,所以对妇检要严格一些”。

  从上述只言片语中,我们能够想象当地控制人口增长,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然而,当地把超生和早婚早育问题的存在,完全归咎于经济的落后却是错误的,笔者认为,行政管理乏力和行政执法欠缺才是造成这种现象的真正原因。

  提倡晚婚晚育、禁止超生是我国的一贯政策,相关法律也对此做出规定。那么,莆田市为什么遏制不住超生和早婚早育呢?尽管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了对计划生育的管理措施,比如强制所有成年女性定期进行妇检,却忽视了对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或者时紧时松,使法律法规失去了应有的权威和尊严,以至于超生和早婚早育现象普遍化。而实际采取的措施,又犯了过于迷信行政强制作用的错误,扩大了强制范围,超越了法律界限,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少数人“生病”所有人“吃药”的愚昧做法。

  其实,强制未婚女性进行妇检,不仅暴露出行政管理能力的低下,还暴露出行政权力背法离德肆意扩张的不良倾向。政府行使行政权力首先要具有合法性,这是政府行使权力的前提和基础。莆田计生部门要求女性进行妇检,具有一定合法性,但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还必须具有合理性,具备合法性却不具备合理性的行政行为也是不当的。强制未婚女性进行妇检的做法就违背了行政权力合理性原则。不仅如此,它还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权,隐含了“未婚先孕”的错误逻辑,是对公民严重不信任的表现。这种做法是是违反公权道德的,也亵渎了权力道德。

  至于妇检的高额收费,更是有关部门在合法行使权力的招牌下,以权谋私、公权私用的表现,有着毋庸置疑的“执法经济”背景。这种做法也是违法的。

  总之,强制未婚女性进行妇检是行政管理能力低下、行政无能的表现,也反映出当地有关部门对公权的滥用已经到了比较严重的地步。看来,要实现依法行政目标,规范行政权力行使,防止越界滥用,切实保护公民权利,仍然任重道远。

  (来源:齐鲁晚报,作者: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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