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推出八项劳动仲裁便民服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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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12:11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记者朱志莹 宁波晚报讯记者昨日获悉,为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办理效率,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市推出八项劳动仲裁便民服务措施。它们分别是: 导诉服务制度。针对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工作程序不甚了解的现状,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员负责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仲裁部门的性质、仲裁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仲裁文书的填写及举证责任事项,以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之苦。 案件快立制度。对涉及可能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影响治病疗伤,不及时处理可能造成矛盾激化的案件,当事人申诉书填写规范、材料齐全的,将规定的7日内立案调整为当日立案。当事人提供材料不全的,可先予立案受理,待5日内预缴仲裁费时一并补齐,以减少当事人诉累。对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从考虑减少劳动者诉累的角度出发,也应尽可能快立案。 风险告知制度。案件立案后,告知当事人仲裁请求不当、不按时缴纳仲裁费、举证不能、不按时出庭、错误行为的风险,适时对当事人进行劳动法规宣传和善意提示,以降低当事人的仲裁风险,理智地参加仲裁活动。 “速审庭”办案制度。对案件进行简繁分流,实行简单案件快速办。即对劳动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少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随时确定开庭时间,缩短审理时间,更好地体现简易办案的快捷与便利。 一步到庭制度。对于不适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实施一次性向当事人送达受理、应诉通知和开庭通知。即在案件受理时将开庭前的仲裁活动一次性通知双方当事人,以提高办案效率。 减免仲裁费制度。对于特困家庭、弱势群体等职工当事人,如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在职工当事人按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给予减、缓、免缴仲裁费。 弱势群体“绿色通道”制度。建立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制度,对涉及女职工、残疾人和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对于生活困难、急需治疗的工伤职工、病休职工,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可以实施部分裁决先予执行,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法律援助制度。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当事人,在其按规定程序申请后,协助联系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