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法院冻结的款项划走——供电局被罚2.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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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12:48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望谟县供电局擅自将法院冻结当事人的案件款划给被告方。5月17日,记者从兴义市法院获悉,该局已被法院处以29000元的罚款。 2004年5月27日,兴义市法院受理兴义市中兴农村信用社诉周志军、何显红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对被告周志军在望谟县供电局的7万元贷款和工程款予以冻结,并按规定提供了担保。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依法对周志军在望谟供电局的款项7万元予以冻结,并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供电局。同年6月15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判决由周志军清偿兴义市中心农村信用社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兴义市中心农村信用社于同年11月20日申请法院执行,法院依法向望谟县供电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和划拨该款的民事裁定书,请求该局协助划拨款项。然而,法院所冻结的款项,已在同年6月4日至7月5日期间由供电局支付给周志军。 2月16日,兴义市法院向望谟县供电局送达了限期追回款项通知书,责令其在10日内向周志军追回所取款项,逾期未能追回,法院将依法追究其单位的法律责任。但该局至今未能追回该款,兴义市法院故作出了由望谟县供电局向兴义市中心农村信用社承担责任,划拨望谟县供电局现金7万元偿还兴义市中心农村信用社借款本金和利息,并对该局罚款29000元。 作者:周应坤 陈显金 尤立宪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