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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河南人道歉”的教化目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12:57 贵州都市报

  今年3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在其辖区黄龙塘市场附近的大街上,悬挂了“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字样的横幅。4月15日,河南籍郑州市民任诚宇和李东照,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的行为侵害了二人的名誉权为由,要求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此案被称为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而郑州市高新区法院也将在5月23日开庭审理此案。

  “妖魔化河南人”是民间早已存在的一种歧视性话语现象,但警察这种公权力却不可以认同这种民间歧视。而选择法律方式解决公权对私权(名誉权)的侵害,是法制社会里最自然的行动。

  在美国1964年开始颁布的一系列民权法案中,不允许有种族、地域、性别、性取向等方面的歧视即差别对待。然而,虽然法律可以在一夜之间改变政府、企业、学校等社会法人的行为,但法律并不能一夜之间改变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在这些法案的背后,是一场浩大的追求“政治正确”的教化运动。

  他们首先指出我们所习以为常的语言中有哪些是歧视的产物,然后教育和鼓励人们改变这样的语言习惯。这种对传统语言的“歧视”成分进行纠正和限制,后来在美国就被称为追求语言的“政治正确”。

  追求语言的正确是未来行为、习惯能够正确的第一步,正确的语言是教化大众的必经之路。甚至我们的法律本身也受制于其有待教化的社会文化中,不然为什么这例“河南地域歧视案”的起诉地是在郑州而不是深圳?选择在郑州不正是因为忌惮另一种形式的“地域歧视”——“地方保护”吗?在我看来,这桩诉讼其出发点不是所谓社会的利益,而是一种道德和精神的诉求,这种诉求与“政治正确”的最终教化目的,不也正好暗合吗?

  作者:卢劲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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