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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咋能降速不降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12:57 贵州都市报

  因为京津塘高速公路的拥堵,70公里的“高速”路程竟然耗时近两个小时才行驶完,北京律师庞标日前将京津塘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高速”)告上法院,请求法庭裁决华北高速向他返还其此前交纳的车辆通行费的一半。(《京华时报》5月15日)

  但华北高速却辩称,“高速公路收费属于公路收费范畴,只要是经过通行了就要收费,和是否高速公路本身没有关系。”

  “只要通行了就要收费,和公路本身没有关系”?!——笔者以为,这种论调是十分荒谬的。

  首先,从市场角度看,高速公路公司和车主之间显然是一种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高速公路公司以通过出售其公路的通行能力、品质,换取车主交纳的通行费;这意味着,后者按标准交纳费用的前提必然是,前者必须保证其所售服务商品的质量。因此,如果在交易过程中,高速公路的最重要品质————通行速度被限制、降低,而通行费用却不做相应调整,低速公路高速价格,无疑损害了公平交易的基本市场原则,是一种地道的以劣充优价的霸道商业行为。

  再者,从公路的特殊商品性质来看,降速不降价的做法也是十分恶劣的。众所周知,公路之所以叫“公”路而不是“私”路,正是源自其作为社会公共品的本性,也就是说,服务公众的公益性,是公路之为“公”路的本质特征,那么,其收费标准就不能私益十足、惟利是图。————明明已经拥堵不堪,高速公路无法保证高速了,经营者却不做任何说明警示地任由车辆涌入,并且说一不二地依然以“高速”名义收费,这和诓骗、打劫有什么区别,“公”在何处?

  其实,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6条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而京津塘高速公路之所以无法保证高速,除了车流量大等原因外,据记者调查,道路本身不够平整、坑洼不断,显然,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大言不惭“高速公路不高速,不是我们的责任”,只是文过饰非的遁词。

  以庞标律师的诉讼为契机,公路经营者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站在维护广大公众交通权益的角度,检讨并改进现行失却公平的高速收费标准,尽快还社会一个公正合理的公路交通环境。

  作者:张贵峰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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