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用人单位可获政府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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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13:19 海峡网-厦门晚报 |
全额支付五至十级工伤伤残待遇本报讯 (记者 陈心华通讯员陈相秋)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如果全额支付五至十级工伤伤残的参保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市政府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给予用人单位补助金总额15%-25%的补助。上午,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近日市政府发出通知,对参保单位已全额支付给五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给予补助。但非参保单位或参保单位非参保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还是要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用人单位支付标准按《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计算。即: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厦门市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乘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 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 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 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 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 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按以上办法计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按《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基金补助用人单位的标准为:五、六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额的25%,七、八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补助20%,九、十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补助15%。本规定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也就是说,从2005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的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符合规定的就可申请享受补助。(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