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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海鹰:预防和打击对儿童的性侵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16:04 人民网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

  很高兴参加今天的研讨会。下面我就预防和打击对儿童的性侵害问题谈一点粗浅认识,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我国政府历来重视防止对儿童的性侵害

  对儿童强奸、猥亵的性侵害是对儿童暴力中最恶劣、最野蛮的犯罪行为。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规定:国家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和关心儿童的健康成长并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教师法》等法律;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各省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方方面面大力宣传、贯彻这些法律、法规,使防止对儿童的性侵害有了明显成效。2001年以来,全国妇联接受奸淫幼女信访投诉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

  二、儿童遭性侵害的主要原因

  尽管政府十分重视防止对儿童的性侵害,但是,这类案件在个别农村、学校时有发生。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为什么会发生教师性侵犯事件呢?

  首先,一些中小学,师生之间出现了严重的不平等,老师的地位至高无尚,而学生却没有养成独立的人格,无论老师说什么、做什么,学生永远不能说不,正是这种传统的师道尊严和精神上的依附关系,让老师拥有了对学生的特权,即使老师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也没有勇气反抗。二是学校领导疏于对教师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当前,在一些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学校,行政管理松懈,学校对教师的管理出现了真空,有的犯罪分子本身就是学校负责人,更缺乏上下左右的监督。一些地方行政教育部门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教学质量上,对教师队伍的监督和管理缺乏足够的重视,一些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已有的制度形同虚设。有的学校男性教师可以随意将女学生唤至自己的宿舍单独辅导,或以打扫卫生、看管物品为由,安排女学生留校,这极易诱发犯罪。三是对学生的性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跟不上也是发生这类案件的重要原因。由于传统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学校和家长忽视了对孩子的性教育,孩子在性知识上存在盲点,她们意识不到自身受侵害的严重后果。遇到此类问题时,受害者大多数由于心存恐惧和为了避免在名誉上受到更大的伤害,而采取保密态度,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告诉家长,这就给长时间犯罪提供了机会。四是家长与学生缺乏思想交流。有的家长平时忙于工作和家务,对孩子在校情况疏于过问;多数家长往往看重孩子的学习成绩,很少与孩子谈心交心,对孩子发生异常情况难以知晓,这也是孩子遭受性侵害的原因之一。因此,以后家长尤其是女学生的家长应多与孩子沟通,及时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各方面的情况。

  三、怎样预防对儿童的性侵害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的措施,保护儿童不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和凌辱、忽视或照顾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如何保护好儿童,使她们免受性侵犯呢?我个人有以下思考:

  (一)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对儿童性侵犯案件的处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

  1、关于民事赔偿问题。对强奸、猥亵儿童的犯罪,我国主要通过“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两项罪名进行法律制裁。与国外相比,我国对这两种犯罪量刑都比较重。这两类犯罪由于破坏了社会秩序,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对犯罪者进行惩罚。这是公法上的救济。但是被害人除了要求对犯罪者给予刑事制裁外,还要求得到民事赔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这种愿望往往落空。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而在对儿童的性侵害中往往物质损害较少,主要是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简单的民事侵权,很可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而严重的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却得不到赔偿,这有失公平,不利于惩罚罪犯,保护受害者。

  2、关于司法取证和立案问题。在现实中,孩子被强奸、猥亵后并不知道后果的严重性,缺乏必要的认知能力,导致不能和不敢及时报案。另外,有些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不够重视,不能及时取证。而这类案件又有其隐蔽性的特点,需要公安机关及时取证。在取证问题上,公安机关对孩子的证言应给予应有的重视。《儿童公约》规定了儿童的参与权。儿童的参与权最重要的是儿童证言在司法程序中应受到足够的重视。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不排斥儿童证言,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往往对儿童证言持怀疑态度,不够重视。这是应该加以改变的。在询问儿童证词时,采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推行的“一次成像”的做法比较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报案和立案是分开的,并非所有的报案都会立案,二者之间存在时间差。因此,建议修改法律,规定强奸、猥亵儿童案一旦报案,应该立即立案。

  3、关于“二次伤害”问题。“二次伤害”是导致家长不及时报案,校园性侵害屡屡发生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两年前,我国就有专家就校园屡屡发生强奸、猥亵女童案提出了“二次伤害”的概念,但尚未引起司法部门和社会应有的重视。所谓“二次伤害”是指孩子遭受性侵害后办案人员及周围的人在言语、态度上对其的继续伤害。当一个儿童受到性侵害报案后,公、检、法部门分别要询问事情经过,即称之为“二次伤害”。另外,办案人员不是着便装,而是穿着制服,开着警车来到受害人家里,使受害人的隐私在比较大的范围得到宣扬,使其再次受到伤害。“二次伤害”还表现在父母、亲戚、朋友、周围的人对受害者的负面评论。事情发生后,人们对受害女孩非但不理解,不同情,有的反而会歧视和冷言冷语,甚至认为是受害女孩自己的过错,从而加深了对受害女孩的伤害。由于“二次伤害”的存在,许多当事人的家长顾及到孩子的名誉问题可能选择不报案和忍气吞声。而这实际上是对犯罪行为的放纵和对法律的不认同,导致了许多案件,在侵犯很多人,持续了很多年后才会事发。

  4、关于修改、完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学校保护比较薄弱,对许多问题规定过于笼统或者没有具体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使学校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更加明确、规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儿童立法,已经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成立了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目前正在抓紧修改工作。

  (二)学校有责任依据国际《儿童权利公约》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为学生营造一个免受性侵害的校园环境。另外,学校在录用教职员工时要严格审查,不要让有犯罪记录的人混进来。各类学校都应该做好对教师的道德考评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要求,不能主要放在能否提高学习成绩上,而忽视教师的精神状态、情绪和思想品德,要强调提高教师的全面素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此都有具体的规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三)加强对学生的自我保护教育。在现实生活中,坏人是无法根除的,因此,应加强对孩子的自我保护教育。对孩子进行性保护教育侧重于三个方面:第一,要提高孩子的社会辨别力,要让孩子知道什么样的人是坏人,如何辨别、判断;第二,要对孩子进行心理素质教育,让孩子知道,在复杂的环境中,保持冷静的头脑非常重要;第三,普及预防保护教育,并将其纳入教育计划中。这方面的教育主要是对付性骚扰的对策和技巧以及在危急关头如何自救或寻求帮助。英国把性教育排进课程表,根据“国家必修科学课程”的具体规定来进行教育。儿童从6岁开始,就在学校上有关防止性侵犯的课程。该课程将向学生解释身体的哪些部分属于私处,大人摸不得。遭非礼的儿童往往不明白发生了什么事情,因此,他们需要这方面的知识。值得高兴的是,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已经开始对学生进行性知识教育。广州甚至以音像、真人模特形式,告诉学生什么是性骚扰,以及如何对付性骚扰。

  对儿童的性暴力是最为恶劣的野蛮的犯罪行为,它严重摧残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尤其是发生在校园,发生在教师队伍中,其社会影响更为恶劣。要杜绝校园内性侵害案的发生,迫切需要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应加强偏远、贫困地区的法律宣传,教育群众知法,守法;各有关方面要对那些积极为受害儿童伸张正义、弘扬正气的群众给予支持和鼓励,群策群力,为儿童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此发言材料由全国妇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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