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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担保要小心 需负连带清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16:32 桂龙新闻网

  桂龙网5月18日讯 通讯员马华炎刘显欣报道:借钱还款,对于每一名普通老百姓来说,都知道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对于作保证担保,不少人却未能充分意识到其导致的后果。最近,广西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就吞下了其属下的分公司——华桂分公司因为梧州市某餐厅业主李某作借款保证担保而负连带赔偿责任的苦果。

  1995年10月4日,梧州市某餐厅业主李某为扩大经营,拟以其经营的餐厅名义向梧州市某城市信用社借款9万元作为餐厅的经营流动资金,为此,李某找到了华桂分公司,要求华桂分公司为其借款作担保。当日,华桂分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协议书。10月6日,李某与梧州市某城市信用社签订了借款9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议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以13.44‰计算。10月7日,李某顺利取得了9万元借款。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应于1996年4月6日到期归还借款及利息给梧州市某城市信用社。然而,李某除只交纳了1995年10月7日至1995年12月20日的利息3024元外,其余本息到期后一直未还。

  为此,梧州市某城市信用社将李某及华桂分公司告上法庭,经过法庭审理查明后,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28日作出判决如下:(1)确认被告李某实欠原告梧州市某城市信用社借款本金90000元正;利息23224.32元(从1995年12月21日起计至1997年4月21日止,被告李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给原告,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告华桂分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信用社于1998年6月1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执行期间,由于被告人李某下落不明,华桂分公司作为借款担保人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在1997年1月13日华桂分公司的工商执照已注销,由此法院于2003年7月14日作出裁定,追加华桂分公司的母公司电力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电力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异议不被接受后,向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认为法院于1997年3月7日审理该案时,在同月10日该法院法官询问华桂分公司原经理梁某时已知华桂分公司已于1997年1月13日被工商局批准注销,并且梁某亦提供了申报注销的有关材料,在此情况下,法院仍然以华桂分公司作为被告人,而没有追加电力公司作为被告人就作出判决,使电力公司丧失了参加诉讼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违反了追加必要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不追加的法定程序,属程序违法,有失公平公正,同时认为华桂分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担保合同时间先于李某与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时间,违反《担保法》先主后从的规定,实属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华桂分公司作担保的行为,该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针对该案的程序违法问题依法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法院经审查后以指令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重审该案。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受上级院指派,依法出庭支持了抗诉,使法院于近日重新作出公正判决。尽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得到了纠正,但经法院再审后认为,由于华桂分公司作担保时,原、被告三方均对李某借款合同的内容已知悉,也无违背担保方的初衷,因此电力公司提出的华桂分公司与签订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不成立,作为该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担保人的母公司,电力公司始终没能避免对李某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从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件中,作为借款担保人,只要借款人一天不还清借款,担保责任一天不解除,担保人就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对于借款担保要非常慎重,而且对于下属分公司要加强管理,以免分公司随意作出担保,否则最终还是要母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

  桂龙网 责编:黄珊 作者:马华炎 刘显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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