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童打闹骨折告学校和玩伴 法院择日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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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17:25 燕赵晚报 |
永福)许庄小学的学生小卢和小江爬上一张课桌玩耍,小卢踢了小江一脚,小江摔到地板上,导致左足粉碎性骨折。小江诉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在读的厦门市许庄小学及小卢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用10139.82元。2005年5月12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争议一 小卢为何踢小江 2004年6月24日下午两点钟左右,小江与小卢及其他十多位同学在班级外走廊里玩耍,等待下午的考试。原告小江躺在走廊里的课桌上,被告小卢也爬上同一张课桌。小卢要去关窗户,小江不让他关,抱住小卢的脚,小卢踢了小江一脚,原告摔到地板上,导致左肱骨踝上粉碎性骨折,花费医疗费用8052.36元。至今伤情尚未痊愈,伤处仍用钢针固定。 原告曾向两被告主张医疗费用的赔偿,均被拒绝。原告说,事故发生是由于小卢踢了原告一脚造成原告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 而被告小卢则说,小卢是为了保护自己出于本能才去踢原告,如果原告不去抱小卢的脚,就不会受伤。而且原告是四年级学生,而小卢是三年级学校,原告年龄比被告大,不应那么调皮,应约束好自己。事情发生后,小卢的家长也到医院看过原告,而且买了营养品给原告,被告已尽到责任。原告本身是有过错的,被告不应承担医疗费用。 争议二 学校该不该负责 原告认为学校也有责任:虽然考试期间规定到校时间为两点半,但当天中午事故发生前已经有很多同学到场,学校并未对这些学生进行管理。另外,学校将课桌摆在教室外面,任由学生进行攀爬,还有考试期间并未将学校铁门关住,故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方面则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他们说,事故当时发生时间不是2点左右,而是在中午1点20分,属于课外时间发生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老师也及时进行处理。根据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学生违反相关规定返校,造成事故的,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学校在临考试之前(即2004年6月22日下午)召集全校学生大会,会上特别强调要注意安全,还要求学生不得到别的班组做小动作。学校规定学生上午8:30分整才能到校,下午2:30分才能到校,还在考场外拉了一条绳子。因此,这不应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应承担赔偿。学校老师均反映小江与小卢过分调皮好动。事件是因他们调皮引起的,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小卢承担次要责任。 由于三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庭审后,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