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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违规打广告也会被查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21:13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提交成都人大常委会审议

  早报讯(记者代琦实习生杨先武) 成都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昨(17)日对《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中提到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上,拟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在禁设区内,不得在建筑物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违反者将受到最高1万元的惩罚。

  禁设区不准“立牌牌”

  《草案》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作了原则性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在建筑物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在“禁设规定”中,指出了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接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面都在严禁之列。

  国家机关建筑墙外禁设

  《草案》还特别规定了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的部分情形下,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如国家机关、军事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者群众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利用建筑物屋顶或建筑物20米以上外墙立面的;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张贴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不得设置广告的其他情形。

  气球广告应经气象部门许可

  《草案》规定,设置户外广告,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同时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或阻塞消防通道。

  此外,利用系留气球进行临时户外广告宣传的,应当向气象部门申办设置许可;气象部门决定许可之前,应当根据系留气球设置环境,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新闻背景

  广告过多过滥影响城市形象

  成都市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在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即停止执行,因此涉及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许可的相关法律责任将难以落实。

  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副局长林兵在对草案的说明中认为,户外广告设置过多、过滥,对城市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很大。实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制度,可以把户外广告控制在相对合理的范围,有利于查处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塑造良好城市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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