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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提拔的权力就要负提拔的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0:08 红网

  近年来,推行官员问责制的呼声和措施时有所闻。河北省近日将实施《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如出现因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等11种严重失职、失误情形之一者,要引咎辞职,对于领导干部必须引咎辞职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中国青年报》5月18日)

  笔者注意到了其中的这样一条规定:执行《党政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的,负主要、重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引咎辞职。这是有关人事制度的问责制,在当前情况下,推行这样的问责制意义重大,具有极强的针对性。

  我们时常能够读到一些贪官边腐败边升官,查出来的许多问题,并非是在现职岗位上发生的,任下级职务时就目无法纪,然而却不误升官。这种人占贪官的比例还很大。但查处这类贪官时,总是说该人长期放松学习改造,追求腐化生活,道德定力不强,以至走上犯罪道路。很少见有什么人为贪官能够边腐败边升官负责,一些提拔重用贪官的人,这时甚至成了反腐倡廉的英雄,负责重用贪官的人成了负责查处贪官的人。

  在用人的问责上,不必讳言,有的地方、有的单位,连封建社会都不如。封建科举时期,有一种流行的说法,不少官员之间,特别是上下级之间,互称老师或门生。这种相互间的称谓,除个别情况是指有着教学关系,很多情况只是表明二人曾经有过考核、选拔与被考核、选拔的关系,应考生或提拔对象,过后往往称负责考核、选拔的官员为老师,自称学生,意即拜在对方门下,由此而形成了关系复杂的官场门派。这种关系的建立,虽然不利于社会发展,但在吏治方面,却形成问责依据,有的人后来在官场发生了问题,责任一直追查的“老师”身上,考核、选拔官员的人权力巨大,但要承担的责任风险也很大。这样多少有利于用人公正。现在官场虽不兴称谁是谁的“门生、老师”了,但连用人的责任也一并免除,似乎也不妥。

  国外的用人问责也是很严肃的。不少发达国家选用官员,上级核心人物也具有很大的权力,不少时候,上级官员个人根据相关规定,向人事任免委员会或议会推荐下级官员,并在推荐书上签上个人的名字。被重用的官员,如果发生了问题,推荐者便会受到问责,这很有点像旧中国的做法。按说外国任用官员,个人做用更为明显,但不少发达国家却能够保持公正用人,我想加强问责可能是一个重要原因。

  虽然我们强调集体用干部,但也不能否认,实际上的个人因素做用很大,上级官员也必然承担发现选拔下级官员的责任。然而这种个人意见由于不公开,也没有明确程序,过后如果出现用人失当,谁也可以不负责任,责任只让“集体”来负。有权力没责任,在用人方面出现不公、产生腐败,就无法避免。遏制跑官买官,如果问责缺席,是很难取得根本成效的。所以,河北省实施官员选拔问责制,对于确保用人公正,抵制用人腐败,都具有积极意义。但愿这样的措施能够在更广泛范围实施。(稿源:红网)(作者:赵光瑞)(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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