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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安全谁主办谁负责(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2:00 新京报
  市人大审议《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建议强制主办方为公众买保险
大型活动安全谁主办谁负责(图)
  今年2月13日,北京厂甸庙会,前去游玩的市民挤满了整个街道。《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有望年内出台。该法将成为全国首例以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为专项内容的法规。本报记者浦峰摄

  本报讯今后,举办大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庙会灯会、人才招聘会等大型社会活动,主办方需要在公安机关办理安全许可,并落实“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活动的安全承担首要责任。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一审。同时,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大型社会活动主办方可以通过投保的形式,部分委员则建议将此变成强制性规定。

  人大审议:建议主办方为公众投保

  昨天,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介绍,近年来北京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从公安机关对大型活动举行前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看,有62%的活动存在各种安全问题。

  当天,市人大内司委在审查草案后建议,增加一款“大型活动的主办方可以为大型活动投保对公众的责任险。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大型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郑刚表示,大型活动即使主办方采取了严密的安全组织措施,也无法保证完全避免突发事故。而活动主办方由于经济实力问题,常无力承担重大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最后只能由政府出面处理善后工作。这不符合大型社会活动“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故此郑刚提出,有必要在条例中增加保险内容可以使主办方能够有充足的资金尽快补偿受害者和家属,维护社会的稳定。他还称,用保险的形式转嫁活动举办过程中的风险也是国际通行的基本做法。

  委员建议:投保应为强制性规定

  而条款中“可以”的表述也引起了委员们的不同意见。有委员在审议时认为,如果不是强制性规定,主办方可能会不愿意花这一笔钱。

  这样,希望将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从政府转移给市场的初衷就会落空,立法的目标也会大打折扣。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久合提出,内司委提出的“(主办方)可以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中的“可以”一词表示法案并没有强制性,应改成“应当”,强制主办方给参与大型活动的公众上责任保险。

  还有委员指出,增加活动主办方为公众投保一项十分必要,但是应该投什么样的险,投多少钱一定要细化,落到实处,这样才能真正在发生意外时,给予及时补偿。

  警方回应

  让主办方投保不能用强制手段

  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称,《保险法》规定地方性法规无权要求强制性保险

  本报讯“大型活动专项保险恐怕难以投保,但与大型活动相关的有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个险种。”昨天,针对市人大建议大型活动主办方应为公众投保一事,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副总队长曹东翔称,关于投保问题,他们起草草案时已向专业保险公司咨询过。

  “恐怕理智的商家都会买保险。”曹东翔认为,保险定为“可以”而非强制性的“应当”更符合实际情况。“应该鼓励商家购买保险,而保险额度由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主办方再投保。”

  列席分组审议的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还介绍,当时他们在保险行业调研时还了解到,《保险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强制上保险,而地方性的法规并没有权力要求强制性保险。“另外,保险是一种基本的经济制度,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时方可作出强制规定,而这也是地方性法规权限不及的。”该负责人说,所以只能在条款中用“可以”一词,鼓励主办方为公众上保险。

  代表建议

  政府应组建专业安全队伍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凤山称,警方渎职追究刑责也应当写入法规

  本报讯昨天,在审议《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时,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凤山建议增加条款,政府应组建能应付大型社会活动安全问题的专业安全工作队伍,将现场管理工作逐渐能够转移到以这些人员为主体,公安机关则进行指导。

  赵凤山说:“现在我们的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问题基本上还是‘主办单位旁边看,保安人员一边看,公安同志忙得团团转’,而国外已经在这方面有经验可以借鉴。”

  “2004年的密云踩踏事件中,渎职的原派出所责任人也受到了法律制裁,现实中已经出现了这类事件,但在法规中并未体现出来。”赵久合还建议,应当增加条款明确,如果由于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原因造成了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市人大内务司还建议,公安机关对有严重违反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不良记录的主办方,三年内不予安全许可。

  草案解读

  1 大型活动指“千人以上”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对大型活动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公共场所,即临时占用他人场所举办活动的;二是面向社会公众举办;三是单场次参加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群体性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庙会、灯会、游园会、人才招聘会等。

  2 安全问题“谁主办谁负责”

  为改变过去主体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突出了主办方的责任,即“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担首要责任”。大型活动主办方、场所提供方如不履行相关规定、拒不改正或发生安全事故,会被责令停止大型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 举办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北京市对举办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并进行分级管理,包括四类大型活动:大型活动举办场所跨区、县的;有外省市和其他国家、地区代表队参加的,场所固定座席在一万人以上的体育竞赛;在非专业演出场所举办的,场所固定座席在一万人以上的文艺演出;有其他国家、地区的个人、单位参加的展览、展销。区、县公安分局对其他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4 主办方取消活动要公告并退票

  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变更、取消大型活动的,主办方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告,并做好退票、赔偿等善后工作。

  市人大内司委认为,对于尚未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社会活动,不需要向社会公告,因此建议用“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社会活动”代替“大型社会活动”。

  5 未获安全许可举办要重罚

  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大型活动主办方未获得安全许可而举办大型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安全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人大内司委认为,这种行为性质恶劣,活动安全隐患多,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大,(草案)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罚款数额低,建议提高罚款数额。

  建议行业组织代表个人签集体合同

  市人大审议相关条例(草案),建议增加条款保护职工权益

  本报讯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在《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中增加规定,区域、行业相关组织也应代表职工个人,与企业鉴定集体合同。

  昨天,市十二届人大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主任委员高佐之表示,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可从企业延伸至区域和行业。

  高佐之称,根据相关规定,应当鼓励在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或者同行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积极探索签订集体合同。他说,近年来北京市非公经济企业迅猛发展,这些企业一般规模小,职工人数少,如果单独签订集体合同,有较大困难,有的企业职工“不会签、不敢签”。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而市总工会有关统计也显示,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数量达1万多件,覆盖职工60多万人。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欣庆称,北京市企业虽然已按《劳动法》的规定,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明显处于弱者地位,而集体合同调整的是职工整体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有着劳动合同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

  释疑

  条例倾向职工影响实施性?

  担忧一:昨天,有委员认为,如果《条例(草案)》过于倾向于劳动者,将导致很多企业不会心甘情愿地签订集体合同,条例未来的可实施性不大。

  回应: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郭克力称,条例就是站在劳动者立场上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是弱势群体,企业侵害职工利益屡见不鲜,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给上保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急需得到保障。

  法规太复杂会否影响投资?

  担忧二:审议中,有委员提出过多的法律法规会让投资商觉得烦琐复杂,将会影响投资环境。

  回应:郭克力认为,在市场经济搞得好的大多数西方国家,签订集体合同是非常普遍的做法。他说,签订集体合同,这是外商投资的前提,“人家会看企业员工队伍是不是稳定,签订集体合同对企业是有好处的,应该辩证地看待这个问题”。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谢炜 赖颢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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