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用人单位可获政府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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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2:39 东南早报 |
早报讯(记者周长锋)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发布消息称,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优化投资环境,根据相关规定,厦门工伤保险基金将对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进行补助。 据悉,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如果全额支付五至十级工伤伤残的参保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市政府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给予用人单位补助金总额15%-25%的补助。但非参保单位或参保单位非参保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还是要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用人单位支付标准按《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计算。即: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厦门市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乘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按以上办法计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按《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基金补助用人单位的标准为:五、六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额的25%,七、八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补助20%,九、十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补助15%。 本规定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也就是说,从2005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的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符合规定的就可申请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