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傍龙虾“见面礼”过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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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2:54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 (记者 华诚 通讯员 董宏) 时下又到了南京人狂吃龙虾畅饮啤酒的好时节。但税务官提醒卖龙虾的老板赚钱不要忘记纳税。 据了解,由于龙虾卖得火,食客又喜欢就着啤酒吃龙虾,于是各种品牌的啤酒商想着法儿傍着龙虾一起卖,他们给店老板诸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管理费等就成了常用的主要招数。对于龙虾店收取的这笔进场费用是否要缴纳税收,店老板都认为,这是啤酒商给的“红包”,也不是卖龙虾赚的钱,根本不要缴税。如南京市白下区游府西街上的一家小有名气的龙虾店,就有3家啤酒商进场销售。光进场费龙虾店老板就收了20000元,却没有按规定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实际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和江苏省地税局有关文件精神,对饭店向供货方(啤酒商)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管理费等收入,且该收入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江南时报》 (2005年05月19日 第八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