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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太湖流域 将推行先领证后排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5:46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5月18日讯 记者赵永新今天从国家环保总局获悉:淮河、太湖流域的所有排放污水单位在2006年前必须要先领到许可证,才能排放污水,否则将被视作非法排污,受到相应的行政、法律和经济处罚。

  据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排污许可证对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时限、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做出具体规定,排污单位必须先领证、后排污。

  据介绍,此次发证的具体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今年完成淮河太湖流域内已进行排污申报的5372家排污单位的总量核定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2006年前实现所有排污单位持证排污。其中,5372家排污单位占流域排污申报企业总数的16%,污水排污量占排污总量的82%,COD(化学需氧量)占86%,氨氮占80%。按每年10%的削减比例,通过强化许可证管理,仅今年就可削减COD排放量3.2万吨,以后逐年继续削减。据悉,在这两个流域取得成功后,排污许可证制度将向全国推广。

  《人民日报》 (2005年05月19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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