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土地分配一村民欲自焚机关楼这名台安村民因过激维权侵犯公共安全被劳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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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6:15 北方晨报 |
本报讯王冰记者常琳报道台安一村民因不满村镇土地分配而到所在县政府办公楼以自焚相威胁,被人救下后,鞍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的处罚决定。对此,该村民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劳动教养,遂到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起诉。昨日,记者从该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终驳回了该村民的上诉。 台安县某村村民廖某因所在村镇未能满足自己提出的土地分配要求,于今年1月26日早8时许,携带汽油、打火机来到台安县政府办公楼内,在楼梯缓步台上将汽油洒在自己身上欲自焚。当工作人员及公安民警对其进行劝阻时,廖某扬言“谁敢靠近我就点火。”最后,在众人努力下廖某被制服。 随后,鞍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的处罚决定。可廖某认为,自己是农民,以土地为生,虽然有过激行为,但事出有因,况且没有造成任何后果,不属于教养范围。因此,廖某将鞍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在县政府办公楼内采取自焚的过激行为要求村镇解决其土地问题,其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公共安全,主观上是故意的。因此,被告根据有关规定对原告作出的教养决定是合法的。 有话好好说 我们经常能够看到这样的报道,一些人因为种种原因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以自杀相威胁,有的要跳楼,有的要自焚……不仅威胁到自身的生命安全,也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难道非得用这种极端的自杀方式行使和表达吗? “讨公道”有很多途径,可以诉诸信访、调解、仲裁、诉讼等制度性维权机构,而没有必要采取如此的过激行为。文中的“自焚”者,他的“讨公道”的冲动固然可以理解,但其危害公共安全的做法是“罪不可赦”的。他这种“以身试法”的非理性维权行为,不能不令人感到忧虑。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不论遇到多大的事儿,都犯不着拿它来开玩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