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办法草案修改 泄露标底将受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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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7:36 大众网-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姜玉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草案)》,在经过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一审后,进行了修改,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将修改后的办法草案提交本月24日召开的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项基本制度,能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成败的关键。在办法草案中尽管对此有所体现,但是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体现得还不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在修改时增加以下内容:“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公正原则还体现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上。修改后的办法草案中专门增加了一款:“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原来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修改为“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还应当加大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者的处罚力度。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为此在修改时增加了一条: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者以行贿、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 处罚标准是:招标人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