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推出“五种情形”监督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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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7:37 大众网-大众日报 |
本报济南5月18日讯记者从省检察院今天召开的监督座谈会上获悉,我省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推行“五种情形”监督办法,强化人民群众监督检察机关办案。 省检察院制定的《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监督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提出意见,实施监督。 该《办法》还从程序上赋予了人民监督员知情权,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在第一次讯问时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侦查人员在执行搜查、扣押、冻结时,应当告知在场的犯罪嫌疑人家属,如有违法情形,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对人民监督员反映的“五种情形”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向人民监督员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