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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元滞纳金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8:44 南方日报

  市民状告征稽所一审昨开庭,征稽所认为:

  129元滞纳金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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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本报今年4月7日B03版曾报道市民状告广州市公路规费征稽处东山征稽所一案,昨日上午,东山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市民赖先生曾因质疑“市民拍违章照片”规定合法性而状告广州市公安局,这一次对征稽所“发难”,是因为今年3月12日,赖先生收到一份由广州市公路规费征稽处东山征稽所开具的《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书称赖先生不按规定交纳其小客车养路费,因而依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收逾期交纳养路费的滞纳金129元。

  而赖先生则认为,养路费滞纳金的征收幅度应和税收滞纳金的征收幅度一致,广东养路费滞纳金1%的征收率过高,于是向广州市公路局申请行政复议。公路局以行政规章不属该局复议范围为由,对赖先生的申请不予受理。

  昨日庭审之上,东山征稽所对赖先生的问责感到十分委屈,他们拿出1993年1月广东省政府出台的《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上面的第35条明确规定了欠缴养路费滞纳金的征收比例为1%。对此,赖先生认为公路规费征稽处东山征稽所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是地方规章,而《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其效力高过广东省的地方规章,因此征稽部门应以万分之五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东山征稽所还称,赖先生如果认为《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违反法律,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法院并不审查行政规章。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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