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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民政登记 不予办理代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8:45 南方日报

  未经民政登记 不予办理代码

  民间组织申请机构代码须经民政、质监两部门

  本报讯(记者/张玮)为规范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的管理,政府公报昨公布了相关通知。通知称,今后凡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质监部门将不予办理民间组织机构代码。

  有关人员提醒,各民间组织机构应对“民间组织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进行认真清理,三证不齐者,应在接到本通知后的3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登记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以及登记申请表,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构代码办证点,申请代码登记,由质监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凡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质监部门不予办理民间组织机构代码。

  此外,根据通知,民间组织机构还应按规定时间先后到民政、质监部门接受年检和代码证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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