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居民少赔2.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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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8:47 南方日报 |
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3居民少赔2.7万元 仍需向居委会主任道歉并赔款1万元 《居委会主任告赢居民》追踪 本报讯(记者/陈勇儒)记者昨日获悉,顺德区大良街苏岗社区居民委员会现任主任状告三名居民名誉侵权案(详见本报去年12月21日C06版)近日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最终认定三居民侵犯了居委会主任名誉权,判决三居民停止侵害、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一审相比,佛山法院改判了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将三居民应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37141.20元降至10000元。 一审回顾 侵犯名誉权 判赔三万七 记者在顺德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看到,2003年起,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苏岗居委会部分居民对该居委会和股份社部分账目及征地情况提出质疑,并推选出一审被告即终审上诉人、同村居民冼某、郑某、吴某三人通过信访、上访等形式要求弄清情况,并自发推选三人为苏岗监账组主要成员。后经当地司法、纪检等部门的调查后否定上述质疑。但在信访期间,冼某等三人指使吴某坚、梁某祥等多个居民多次在苏岗居委会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张贴有侮辱一审原告、苏岗居委会主任吴某内容的“大字报”,并组织有关人员印制近千册《给苏岗广大居民、股民的一封公开信》,在苏岗等地派发,宣称以原告、苏岗居委会主任吴某为首的基层组织干部有以权谋私,损害居民权益的腐败行为。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冼某等三人指使他人印发、张贴、派发宣传品,用带有侮辱、诽谤、威胁性的语言评价和打击原告,因此造成原告名誉受损,是故意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一审判决三人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7141.20元。 居民上诉 并未派他人张贴“大字报” 接到一审判决后,冼某等三人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三人不构成名誉侵权。上诉中,冼某等三人提出“大字报”、公开信等不是由其指使张贴和发放的。冼某等人出具了“大字报”张贴者吴某坚的证言一份,以证明三人没有指使其张贴大字报,并申请其出庭作证。三人还认为,公开信是以监账组的名义发出,即使有侵权责任亦应由监账组承担,而不应由个人承担。 在二审中,冼某等人还对一审判决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提出异议。三人主张:“原告身体不适与三上诉人的行为无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把原告自身存在的健康问题归咎于三上诉人侵犯原告名誉的伤害,众所周知,脂肪肝、胆结石、高脂血症等病症同其受到别人精神损害无任何关联……而其高血压2期也不能排除是由原告之前的其他疾病引起。” 终审判决 性质不变 赔偿金可减 佛山中院二审认为,“大字报”是监账组请人在监账组的办公室打印出来的,而冼某等三人是监账组的主要成员,而且由于吴某坚此前已在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中承认受三人指使,二审法院认定吴某坚二审出具的证明不足以否定上述事实。此外,公开信虽然以监账组的名义发出,但是监账组以冼某等三居民为主,监账组责任理应由三人承担。 关于赔偿金数额,二审法院采纳了冼某等三人的意见,认为“被上诉人所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