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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区内养殖场必须关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8:47 南方日报

  新出台的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规定

  禁养区内养殖场必须关闭

  最后期限:10月31日

  本报讯(记者/杨昌梧)记者昨天获悉,东莞市环保局日前发布的《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简称《方案》)要求,今年10月31日前全面清理、整治市域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并公布了经市审批的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搬迁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

  坚决关闭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

  按照《方案》的安排部署,坚决关闭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位于禁养区外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建有污染治理设施,达标排放,否则依法予以关闭。对于禁养区外的养殖场,未经市审批的畜禽养殖场,要进行全面整治;经市审批的,先由市环保部门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测,不达标排放的,报请市政府发出限期治理通知书,整改到期后由市环保部门组织验收。此外,在整治期间,全市停止新建畜禽养殖项目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畜禽养殖项目。

  签订限期自行清理协议书

  《方案》要求,各镇区、村应当在6月5日前,根据每个养殖场的出栏时间,与养殖户签订限期自行清理协议书,并在出栏后的5天内由养殖户自行拆除相关设施,对逾期未能自行清理的,由所在镇区统一清拆。不愿签订自行清理协议的养殖户,如果是属于经市审批的养殖场,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拆除相关设施;属于未经市审批的养殖场,责令其停止养殖活动,依法拆除相关设施。

  屠宰场要优先收购本地猪

  《方案》还规定今年10月31日之前,全面清理、整治市域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对于符合出栏条件的养殖场,必须及时清理;而对于那些暂不符合出栏条件的,可待出栏后再行清理,但清理时间不得超过今年10月底。各镇区要督促屠宰场优先收购本地猪,减少养殖户的损失,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由各镇区自定补偿标准

  对于经市审批的畜禽养殖场,由各镇区按市定的补偿项目和标准,与养殖户签订关闭、搬迁等补偿协议,并于今年6月5日前将补偿计划及补偿协议报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部门,经核准后,按市、镇4:6的比例作出补偿。未经市审批的畜禽养殖场,关闭时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标准由各镇区自行决定,需要补偿的,在今年6月5日之前,把本镇区的补偿标准以及与养殖户签订的补偿协议报市核准,若本镇区定出的补偿标准高于市定标准,按市定标准核算,低于市定标准,则按实际补偿标准核算。核准后,对于补偿总额超过150万元的,超出部分由市财政拨款3200万元,按比例进行补助。对每个欠发达镇补助300万元,其中,从本镇可支配的污水处理费中列支150万元,市财政拨款150万元;其余的镇区从可支配的污水处理费中列支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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