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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重罚官赌 中国周边地区聚赌可问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9:0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5月19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予以细化,明确了赌博罪的法律界定,并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赌博犯罪确定了从严从重处罚的法律原则。

  法制日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分析说,从追究刑事责任的角度讲,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赌博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从重处罚。

  谈到赌博罪的营利目的,这位人士说,“以营利为目的”的有无,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也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的关键。“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行为人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虽然主观上也有为了赢取少量财物的获利成分,但输赢对其无所谓,或者意义不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遣、娱乐,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关于“少量财物”的标准,他认为,宜由国务院治安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后确定。

  关于在中国领域外犯赌博罪的法律适用,这位人士说,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完全符合刑法规定。“中国领域外周边地区”,主要指与中国有领土主要是陆地接壤的国家和地区。中国公民如果在美国、日本、菲律宾等其他国家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行为的,一般不能依照本条追究刑事责任。(翟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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