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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初装费该不该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9:10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初装费

  消费者认为,初装费(入网费)是消费者对电信企业的直接投资,应以股份形式归还消费者

  16日,记者接到电话称:有数十位持有初装费(入网费)收据的消费者,准备在世界电信日这天集体投诉电信企业,希望记者能关注。

  在得到记者的肯定答复后,记者收到了山东消费者沈洪嘉、潘柯,湖北消费者姚立法,江西消费者帅扬,陕西消费者袁建平,河南消费者田北方等人联名向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产业部发送的《投诉状》传真件。

  在《投诉状》中消费者要求:一、电信企业退还消费者向电信企业交纳的电话初装费和手机入网费;二、取消电话月租费。《投诉状》称,电信企业应以股份形式归还消费者初装费(入网费)。其理由有四:

  一、初装费(入网费)实际上是消费者对电信企业的直接投资。这是消费者的净投入,而不是电信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花在消费者身上的服务成本。

  二、市场经济强调“谁投资谁受益”,消费者交了电话初装费和手机入网费,电信部门实际上是用消费者的部分投资挣了消费者的钱,而消费者对自己的投资既不“所有”,也无“受益”,这严重违反了市场规律。

  三、如果把初装费(入网费)理解为消费者仅仅以此购买了电话使用权,那么,这部分所有权归谁呢?假设将来电信企业成了股份公司,那么,初装费(入网费)这一股是谁的?是电信运营商的还是消费者的?

  四、初装费(入网费)不能归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不能取自消费者为某一用品的付出。电信企业是经营性公司,收取初装费(入网费)归己所有就更不合法则。

  从资产角度看,消费者投入的初装费(入网费)总额应等价于相应的电信资产,它的客观性是任何“规定”、“通知”和“条令”都无法改变的。

  收取初装费(入网费)对迅速发展的电信事业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这是消费者投入的结果。

  几位消费者说,投资盖了房就有所有权,自己住进这所房子无需交租金。所以电信企业把初装费(入网费)以股份投资形式归还消费者是现实的、可操作的。

  这几位消费者认为,初装费(入网费)来源于消费者,初装费(入网费)归还消费者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计划经济时期,住房、电话、资产等权属模糊,概念不清,随着改革的深入,其经济实体内部的资产归属必然要清晰透明。电信企业在若干年的经营过程中没有亏损,因此,消费者的出资至少保留了原值,甚至产生了增值。在这种情况下,明晰产权归属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月租费

  消费者说,我们交了初装费(入网费),也就是取得了线路的使用权,电信企业再收取月租费毫无道理

  几位消费者说:消费者向电信企业交了初装费(入网费),也就是取得了确切地说是租下了线路的使用权,电信企业再向消费者收取月租费毫无道理。其实,电信企业用消费者租下的线路,应该向消费者交月租费才对,至少应取消月租费,不知道电信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月租费的理由是什么?

  律师

  消费者的要求是完全合理的,但要想实现存在一定难度

  “初装费(入网费)、月租费实际上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们的存在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山东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德新说,电信企业是经营性企业,它与用户之间的关系要受《民法通则》的制约。

  张律师认为,《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电信部门向用户收取的初装费(入网费)、月租费违反了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用户只有交纳各种费用的义务,并无与之相对应的任何权利。电信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在初装费(入网费)、月租费问题上的交易,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应按无效合同有关原则处理,即初装费(入网费)应归还消费者,月租费应予以取消。

  张律师还认为,消费者的初装费(入网费)投资并没有在电信企业运营业务中流动消耗(电信业务中流动消耗的是电话费收入),因此,初装费(入网费)应考虑为安装电话时的固定资产相应投资。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律师认为:消费者的要求是完全合理的,但要想实现存在一定难度。

  首先,这些费用是由法律规范(广义上的法律规范)创设的,尽管这些法律规范没有体现出应有的法律价值,而是体现出部门的、行业的利益,但这是立法体制以及立法价值问题,这些法律规范创设了不合理、不公平的收费,但在废除这些不符合法律价值的法律规范之前它还是法律规范。

  其次,消费者的呼吁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思考,法律为谁而立?法律不能成为非法利益合法化的转化工具。

  最后,《立法法》颁布后,我国的立法体制以及对立法本身的监督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国务院部委、具有广义立法权的地方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这么多“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如何规制,不是一个简单的话题。

  消协

  消费者提出的问题不无道理,建议信息产业部在修改相关规定时,应参考消费者的意见

  有分析人士指出,消费者给电信企业交纳的初装费(入网费)让电信企业完成了原始积累,事实上,电信的资本金来自电话用户的初装费(入网费),那么,现在电信企业实际上是在用消费者的投资来赚取消费者的钱,而消费者的投资却没有任何回报。

  就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及分析人士的观点,16日、17日,记者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等方式采访了信息产业部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信息产业部新闻处、信息产业部通讯清算司等相关部门,但几部门对此均未做出评论。

  从2003年7月10日起,上述消费者多次向中国消费者协会反映此事。据消费者说,时至今日中消协对此事没有发表看法。

  17日记者就此事电话采访了中消协,中消协对此没有做出评论。

  对于电信部门收取的月租费该不该取消,初装费(入网费)该不该以股份形式归还消费者?河南省消费者协会认为,消费者提出的问题不无道理,建议信息产业部在修改相关规定时,应参考消费者的意见。现在,公用事业收费还要召开听证会来听取消费者的意见,电话涉及千家万户,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门在修改、出台有关规定时,应充分吸纳、考虑消费者的呼声。责任编辑:陈要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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