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将被监视居住时间折抵刑期,检察官帮服刑犯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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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9:16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张余津 夏康发 记者 殷学兵)服刑期间,一罪犯反映法院未将其监视居住时间折抵成刑期。日前,栖霞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官经过努力,维护了这名罪犯的权益。 今年38岁的徐国起是天津人。2001年9月19日,他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年被押送至龙潭监狱服刑。今年初,徐国起通过其所在监区,向栖霞区检察院驻该监狱检察室反映,他被判刑时,法院未将其失去人身自由的监视居住时间折抵成刑期,请求检察官帮助核实。 接到徐国起反映后,驻监检察官随即与审判徐国起案件的法院取得联系。曾参与该案审理的法官,调阅了当年徐国起一案审理的全部卷宗。他又会同原审法院的法官,走访了当年看管徐国起的江苏省公安边防总队。边防总队提供的书面材料证实,徐国起在2000年4月22日至9月25日间,曾被办案机关指定居住在镇江一招待所内,基本失去人身自由。据此,原审法院依照最高法院《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的有关精神,于本月初,依法做出补充原判决的裁定:徐国起被监视居住的5个月零3天折抵刑期。 日前,徐国起收到法院下达的刑事裁定书后激动地说:“我一定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编辑 晨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