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建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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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9:16 南方都市报 |
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建商品房 省政府通过新办法,规定出让使用权须经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2/3以上成员同意 本报讯(记者李雅琼 陈建利通讯员符信)前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2/3以上成员同意。 对土地用途进行限制 该《办法》草案在今年1月份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后,省国土资源厅一位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性质逐渐显现出来,集体建设用地隐性市场客观存在。而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可以有效盘活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解决不同类型企业的生产用地难题。该《办法》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流转范围、用途限制、流转程序和流转后的收益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明确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企业、合作、合资、联营企业,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兴建农村村民住宅,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市、县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所得收益纳入集体财产 该《办法》特别强调,通过出让、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且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其全体村民2/3以上成员同意;所取得的土地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存入银行专户,专款用于农民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 据了解,去年10月,北京市也在延庆和怀柔两县的一些镇进行了类似政策的试点。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北京土地学会理事李延荣认为,“此举将有助于有效配置土地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作用。同时也可以改变现行的企业用地要政府先征用,再转租或出售给企业的模式,对于防止政府侵占农民利益,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也具有重大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