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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滞纳金贵建议呈书国务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9:22 南方都市报

  市民状告养路费滞纳金收取比例高,征稽所称有执法依据并表示

  “不满滞纳金贵建议呈书国务院”

  本报讯(记者刘佳 实习生王伟)养路费滞纳金收取比例是税收的20倍,市民赖先生认为其比例过高不合法,将广州市公路规费征稽处东山征稽所告上法庭。昨日,此案在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东山征稽所表示,若赖先生如此认为可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据介绍,3月12日,赖先生收到一份由东山征稽所开具的《违法行为通知书》,称赖先生不按期交纳其小客车养路费,向其征滞纳金129元。

  赖先生认为,广东养路费滞纳金的收取比例1%过高,向广州市公路局申请行政复议。公路局以行政规章不属该局复议范围为由,对赖先生的申请不予受理。3月31日,赖将东山征稽所告上法庭。

  庭审中,东山征稽所称其执法依据是1998年实施的《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但赖先生认为此细则是地方规章,其效力不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滞纳金收取比例为万分之五,征稽部门应以此比例收取滞纳金。

  东山征稽所认为,赖先生若认为广东省出台的此细则违反法律,可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至于行政规章本身,法院不审查。

  赖先生表示,目前,各个行政部门所涉及的滞纳金收取比例不同,这种情况应该改变。他请求法院判决东山征稽所重新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返还其122元。

  该案将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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