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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者另找中介被索双倍“定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9:39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郭颖通讯员李鸿光)委托中介卖房,按理说,应该是卖房者付钱给中介公司。然而,近年来,随着上海楼市的“供不应求”,竞争激烈的中介商为“套牢”卖房者往往先付定金给卖房者并签合同立下“定金罚则”。然而,静安法院近日对一个此类官司的判决给卖房者提了个醒:在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签定之前,中介与你签的这个合同并无多少约束力,他们无权要求你双倍退还定金。

  去年上半年,持新加坡护照的谢先生与一家中介公司签下《房地产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将其名下石门二路一处房屋以人民币23..8万元出售,双方约定期限为一个月,由中介公司提供两项服务项目:以该价格寻找欲购买人,为谢先生夫妇指导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基础上谢先生按成交价1%支付23780元佣金。双方还约定,期间如谢先生另找中介,导致原中介公司经济损失,由谢先生承担赔偿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签合同次日,中介即按约定将1万元定金存入谢太太的银行账户。之后,中介公司要求谢先生夫妇签订该房正式买卖合同,谢先生夫妇一直未签。在约定居间服务期满后的半个月,谢先生夫妇却将该房屋委托另一家房产中介商,与买房人仇某以241万元成交买卖。原告中介公司即诉诸法院索赔。

  中介公司称,谢先生夫妇收了定金却又另托中介商成交,违反合同导致他们向购买方双倍返还定金,给公司造成现实损失和预期中介服务费损失。

  而法院认为,居间合同属于由卖房者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的中介公司非但未收取谢先生夫妇定金,还给了谢先生1万元定金,如此做法不符合商业习惯,仅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现中介公司要求以“定金罚则”双倍返还,没有法律依据。因中介公司没有完成合同约定两项服务项目,要收取佣金同样不符合约定,而预期佣金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法院判谢先生夫妇只需返还中介1万元定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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