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提高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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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0:03 东南快报 |
本报讯 我省将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补助标准,近期发放到位。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以上消息。 据悉,提高补助标准的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我省将按照国家抚恤新标准发放,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一级因战11200元/年,因公10800元/年,因病10440元/年;二级因战10080/年,因公9600元/年,因病9200元/年;三级因战8960元/年,因公8400元/年,因病7800/年;四级因战7280元/年,因公6600元/年,因病6000元/年;五级因战5600元/年,因公5040元/年,因病4560元/年;六级因战4480元/年,因公4200元/年,因病3600元/年;七级因战3360元/年,因公3000元/年;八级因战2240元/年,因公1920元/年;九级因战1680元/年,因公1440元/年;十级因战1120元/年,因公960元/年。 据了解,国家伤残补助标准日前从六级改为十级,原先的特等标准套一级,一等套三级,二等甲级套五级标准,以下依次类推。按照新标准,我省暂时无人享受二、四、九、十级抚恤标准。 此外,我省还将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对1954年10月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提高250元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回乡务农的抗战老战士每人每年再提高500元。(来源:艾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