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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冤狱案一审律师撰文批露辩护的来龙去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0:1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5月19日电今年4月13日,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备受关注的佘祥林“杀妻”一案。法院当庭宣布佘祥林故意杀人罪不成立,予以当庭释放,佘祥林在经过11年的无辜牢狱后重获自由。

  今天的法制日报刊登佘祥林当年的一审辩护律师、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何大林的文章,批露了何大林当年为佘祥林辩护的来龙去脉。文章如下:

  在谈我为佘祥林辩护之前,最好还是回忆一下当时案件的进展情况:1994年4月11日中午11时,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乡吕冲村发现一具女尸,现在我们知道不是张在玉,而当时张的家人和警方都认定是张在玉。第二天下午,佘祥林就被警车带走了。4月25日,京山县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提请检察院对佘祥林批捕,4月28日,对佘祥林实施了逮捕。5月30日,检察院要求公安局补充侦查:1、杀人现场和杀人工具的有关资料;2、应查清被告人佘祥林所捡蛇皮袋及衣物的来源;3、被告人佘祥林作案时所穿衣服里能否检出死者的血迹;4、被告人藏衣服的瓜棚和烧毁衣服的材料。

  当时,这起命案已经成为全县关注的焦点,张在玉的家人情绪激烈,坚决要求严惩凶手。1994年9月22日,案子又被移送到荆州地区检察院。虽然公安在补侦中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但在起诉书中检方指控:被告人佘祥林因与女青年陈某关系暧昧而与妻子张在玉不和,以致引起其妻精神失常。后因其妻患精神病,佘遂起杀妻另娶之心。于1994年1月21日凌晨2时许,将其妻带到雁门口乡吕冲村九组窑洼堤堰边,用石头将张砸昏后沉入水中溺死。

  按我国1979年的刑诉法,在侦查和移送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是不能聘请律师的,只有案件到法院之后才能聘请律师。10月初,佘祥林聘请我为一审辩护人。接受案件后,我首先详细查阅了案卷。从相关案件材料中发现诸多疑点,比较关键的是本案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告人佘祥林前后矛盾的、时供时翻的口供,间接证据也不多,且无法构成证据链条。案卷当中关于佘祥林作案手法的口供有4种:一是预谋杀妻,另娶新欢;二是与魏某合谋杀妻;三是老婆出走,不慎摔死,然后佘将妻子尸体沉塘;四是没有杀妻。佘祥林口供中说的作案工具有三种:第一,木棒;第二,石块;第三,绳索。但案卷材料里面没有提供木棒、石块、绳索等证据材料。另外,对于在三轮车上捡的蛇皮袋里面的衣物等没有找到失主,这些东西到底是谁的,没有证据证明。同时,本案指控的被拿到灶里烧毁的衣物,没有相关的灰烬或残片的证据。从整个案卷材料当中,只有佘祥林的口供证据,没有其它证据能够证明佘祥林杀了人。从当时的起诉书来看,佘祥林的杀妻动机是因为有了外遇,导致妻子精神失常,并且佘祥林想娶女青年陈某为妻,便预谋杀妻。但女青年陈某在被询问时表示与佘祥林不是恋爱关系也没有要在一起的想法。这就证实佘祥林预谋杀妻、另谋新欢的动机不能成立。张在玉是否精神失常也没有医学上的证明。公诉机关提供的佘祥林作案路线图也存在可疑之处:在这个路线图中,佘祥林杀妻的全过程有几公里的路,中间有山、水库还有松树林,而当时的时间是凌晨,黑灯瞎火的,佘还推着自行车。这个杀妻过程不能让人信服。我会见佘祥林至少三次,他从来没有承认自己杀妻。因为他并不知道那具死尸不是张在玉,他以为张在玉已经死了,而确实又不是他杀的,所以在法庭上他说张在玉是摔死的。

  10月8日,此案在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时我认为本案的证据明显不足,不能证明佘祥林构成故意杀人罪。我的辩护意见有两点:第一,被告人与另一女青年关系暧昧与“杀妻另娶”之间无因果关系;第二,没有佘祥林杀人的直接证据,证据不足。并提出了上述证据间存在疑问和矛盾之处。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间接证据只有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排除一切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定罪。结果在10月13日,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作出了死刑的一审判决,我的上述辩护意见没有被采纳。判决下来后,我再一次会见了佘,他对判决结果很不满意,表示要上诉,我为佘写了上诉状。佘祥林上诉后,由于二审律师辩护权来源于被告人聘请或法院指定,二审佘祥林没有聘请律师,法院也没有指定律师(一审辩护工作已完结),故我未再担任二审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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