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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酒案一被告被判死刑其余分别被判一年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 被判死刑者表示是否上诉要考虑一下(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0:2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毒酒案一被告被判死刑其余分别被判一年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 被判死刑者表示是否上诉要考虑一下(图)
就是这排罪恶的黑手导致了多人因饮“毒酒”死亡的惨剧。

  文/本报记者刘旦 通讯员穗法宣 图/颜士然

  庭审直击

  原定9时开庭的时间往后推迟了一刻钟。开庭前半小时左右,大批记者和受害人、被告人家属已经来到法庭,等待开庭时间的到来。

  被告听到死刑判决时双目微闭

  9时15分刚过,被告人在法警的押解下鱼贯进入被告席。在法庭上,关于被告人程才明等相关被告是否具有立功表现,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各自提出了意见。公诉机关认为,程才明等相关被告人不具有“立功表现”,辩护人则提出具有“立功表现”的意见,随后在宣判中法院采信了辩护人意见。

  在休庭10分钟后,法庭开始宣判。当审判长宣读“被告人程才明犯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时,程才明双目微闭,抬头面对法官,脚微微有些颤抖。最后审判长问程才明:“对判决有没有意见?”此时的程才明颈脖子上肌肉不停地颤抖,大声说道:“保留意见!”

  死刑犯之兄过于激动被请出法庭

  审判长再问:“上不上诉?”程才明再次大声回答道:“考虑!”随后在法警即将押解其离开被告席时,程才明深情地回头望着旁听席上的大哥,一言不发。而程才明的哥哥此时则有些激动,不停地说道:“你怎么不上诉呢?你是被骗的。怎么这么傻啊,怎么什么事就你一个人承担呢?”而且越说越激动,最后被请出法庭。而后程才明的亲属在法院门口向采访的记者大吐“冤屈”———不停地问:“‘卡莲达’的老板为什么没判?”

  法庭昨日还判定被告人向受害人共计赔偿130多万元,但昨天出庭的受害人家属普遍对赔偿金额表示不满意。一位受害人家属说:“家里已经无钱给受害人治病了。”当审判长问一位受害人家属“上不上诉”时,他回答说:“我没有能力上诉!”

  大米涨价:地下作坊用酒精勾兑白酒

  2004年1月,程才明伙同他人注册成立了广州市巨禾化工有限公司。为了非法牟取利益,程才明从2004年3月起,多次从李立春(另案处理)、广州市卡莲达(南茂)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卡莲达公司)购进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高价出售给广州市晋业化工物资有限公司的易新灵。易新灵提货后,又将所购酒精转卖给易祖启、易辉发等4名“地下酿酒作坊”业主。

  米价上涨作坊老板动邪念

  “货比三家”选用酒精酿酒

  2001年至2003年,被告人易祖启、易祖吉、郑爱娟、易辉发、陈凤姣、易耀学、黄发姣、郑光月、郑荣能、熊小姣、罗同乐等先后在白云区钟落潭镇、太和镇、人和镇和天河区小新塘等地的出租屋私设4个酿酒作坊酿制散装白酒,并在附近的农贸市场售卖。

  2004年2~3月间,大米价格上涨,为降低酿酒成本,易祖启、易辉发、易耀学商定购买食用酒精勾兑白酒进行出售,被告人郑光月得知后也决定参与。2004年3月10日上午,易祖启等人前往广州市一德路向多家化工商店了解食用酒精的报价,“货比三家后”,决定向易新灵的晋业公司购买食用酒精,并明确告知是用于酿制白酒出售的。

  2004年3月10日下午,易新灵得知易祖启等人需购买5桶食用酒精后,指使何良藩到先导公司购回5桶食用酒精(每桶净重165公斤),将该批酒精以每吨人民币4250元的价格转卖给易祖启、易辉发、易耀学等人。易祖启、易辉发、易耀学、郑光月将上述购买的酒精勾兑成30度、40度、50度、60度的散装白酒,以每公斤人民币0.4元~1元不等的价格出售。

  偷梁换柱用工业酒精充数

  见利忘义只侃价不顾安全

  2004年3月24日,易新灵联系程才明的巨禾公司,要求向其购买5桶食用酒精。但程才明指使雇员用5桶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何良藩提货后,易新灵未经任何检测和索要检验合格证,又将该批酒精转卖给易祖启、易辉发等。易祖启等人收货时,经用酒精计对5桶食用酒精测试得酒精度只有86度,认为没有达到食用酒精95度的标准,要求易新灵降价成交,但仍将该批酒精勾兑成散装白酒后出售。

  2004年4月下旬,易祖启、易耀学又到东圃的广州市东达城化工有限公司订购了6桶食用酒精。由于该公司老板何志献也是从程才明的巨禾公司提货,程才明又故伎重施。

  丧心病狂:工业酒精当作食用酒精卖

  用酒精“酿制”散装白酒4作坊分别牟利过万元

  2004年5月2日和5月9日,程才明先后从广州卡莲达化工公司购买了15桶工业酒精,按“惯例”将其中10桶撕下标签冒充食用酒精卖给易新灵,易新灵又将其转卖给易祖启等4人。易祖启等4人将这些有毒物质酿制的白酒出售之后,先后造成14人甲醇中毒身亡,10人重伤,15人轻伤,16人轻微伤。

  经有关部门查证,易祖启等非法设立的4个地下酿酒作坊均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酒类生产、销售许可证。

  经核实,程才明经营的巨禾公司销售涉案酒精的金额约为人民币13216元;易新灵经营的晋业公司销售涉案酒精的金额约为人民币17861元;易祖启、易祖吉、郑爱娟利用酒精“酿制”散装白酒销售金额约为人民币11600元;易辉发、陈凤姣利用酒精“酿制”散装白酒销售金额约为人民币17500元;易耀学、黄发姣利用酒精“酿制”散装白酒销售金额约为人民币11060元;郑光月、郑荣能、熊小姣、罗同乐利用酒精“酿制”散装白酒销售金额约为人民币10000元。

  查获的铁桶成为铁证

  “酿酒”原料不能食用

  案发后,侦查机关分别在上述4个地下酿酒作坊和售出市场查获一批可疑酒精和散装白酒或提取的余液,经鉴定,大部分酒液中的甲醇含量远远超过国家相应标准。

  此外,侦查机关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永大集团酒精仓库3号罐(卡莲达公司租用)查获一批可疑的不能食用的酒精。

  侦查机关还在广州市越秀区仁济路36号首层前座晋业公司内查获易祖启、易辉发、易耀学、郑光月于2004年5月2日购买5桶食用酒精所用的5个铁桶,经权威部门对余液进行检验,甲醇含量均远远超过国家标准。侦查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六队荫兰西六街9号出租屋内查获易祖启、易辉发、易耀学、郑光月于2004年5月9日向晋业公司所购买的5桶酒精,经权威部门检验为不能食用。

  毒酒案刑事部分

  判决的具体内容

  程才明销售有毒食品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程世豪销售有毒食品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莫海荣销售有毒食品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易新灵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易祖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易祖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郑爱娟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易辉发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陈凤姣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易耀学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黄发姣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郑光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郑荣能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熊小姣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罗同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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