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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孪生”起诉书律师依谁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0:21 法制日报

  “孪生”起诉书律师依谁辩

  专家称:司法机关程序违法因无罚则而缺少顾忌

  本报北京5月18日讯记者薛子进记者在5月12日旁听吉林省公主岭市法院审理一起挪用公款案件时惊讶地发现,吉林省公主岭市检察院竟然在同一日发出了同案号、针对同一被告人的两份刑事起诉书,但两份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认定的涉嫌犯罪事实却大相径庭。被告人律师称,不知该按哪份起诉书进行辩护。

  今天,北京大学法学院刑诉法专家陈永生说,这会使被告人面临双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基本原则。

  据了解,2005年3月15日,公主岭市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起诉书中认为,被告人肖某同时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由于被告人肖某的律师出示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检察院向法院提出需要补充侦查、延期审理。

  2005年5月12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时,公诉人又拿出同一案号的起诉书,但内容却大相径庭。

  被告人肖某的律师称,开庭前4天才收到检察院的上述起诉书,发现这份起诉书与前一份起诉书都是2005年1月6日同一天做出的,案号同为“公市检刑诉字(2005)第6号”,而指控肖某构成犯罪的罪名已由“贪污、挪用公款”两项变成了“挪用公款”一项,挪用公款数额增加到180多万元。

  公诉人虽然当庭宣读了变更起诉意见决定书,但是,由于律师在开庭前没有收到公诉机关的该份变更起诉意见决定书,随即提出休庭申请,要求收到合法的起诉书。

  法院合议庭经过近两小时的合议,宣布休庭延期审理。

  被告律师解释说,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变更之诉”的具体做法,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发出变更起诉内容的新的起诉书前,必须作出“变更起诉意见决定书”,这样才能使变更前的起诉书无效而使变更后的起诉书有效,并应及时通知被告人和辩护人,给以他们必要的时间进行辩护准备。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诉法专家陈永生认为,公诉方的做法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办案习惯和执法作风带来的“低级错误”。程序是实体的基础,程序不公正实体就很难公正。但是,我国刑诉法的绝大多数条款对违反程序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种“无罚则”的现状也是导致某些基层司法部门无视程序、违法办案的原因之一。在国外,许多国家都规定,在侦查或起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时,法官有权宣告违法行为无效,排除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甚至直接撤销指控,宣告被告人无罪,或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因此,无论是警方还是检方,在办案时都严格遵守诉讼程序,以防“因小失大”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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