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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1:03 人民网

  人民网大连视窗5月18日电记者王金海、赵君报道:今日,从大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获悉,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将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须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农民工以其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费率按照《关于调整大连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执行。自缴费次日起,发生工伤事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用人单位在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在大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要在大连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发生事故伤害,要到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大连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既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又未在大连市参保的,其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经工伤认定和劳动鉴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大连市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破产、注销或离开本市,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须一次性支付给工伤的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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