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停驶或灭失要及时报停或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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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1:28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记者顾华达通讯员袁贤明张广德 宁波晚报讯随着私家车的日益增多,出现了不少车主拖欠养路费的情况。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宁波市公路稽征处因车主拖欠养路费向江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也逐年增加。从案件分析来看,其主要表现如下: 1.车辆因交通事故停驶的,车主未在10日内持交警部门的证明向公路稽征处办理报停手续。 2.车辆被窃后,有的车主未向公安部门报案,有的车主即使报了案,也未及时持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公路稽征处办理报停手续。 3.车辆因发生火灾烧毁无法行驶的,车主未及时持有关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公路稽征处办理报停手续。有的车主将毁损的车辆作报废回收处理后,未持有关证明向公路稽征处办理注销手续。 4.车辆报停时间超过3个月后,车主未及时向公路稽征处办理解除报停手续,公路稽征处按规定从次月起自动恢复计征养路费。 5.车辆因被司法机关扣押或查封停驶的,车主未在10日内持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到公路稽征处办理报停手续。 6.车主对无法行驶的车辆,未按规定回收给专门的废旧汽车回收公司,而擅自将废旧车辆解体或整车出卖给“破烂王”,造成车主将车辆报废后因无合法的凭据,又无法向公路稽征处办理车辆的注销手续。 7.车辆作报废回收处理后,车主误认为其车辆已作报废回收处理就已经完事,未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时送交公路稽征处和车辆管理所,并未办理车辆的有关注销手续。因车主未提交报废回收证明,公路稽征处认为该车辆仍在使用中,使用中的车辆依法应缴纳养路费。 市公路稽征处提醒车主,私家车因各种原因停驶后,一定要及时到公路稽征处办理报停或注销等相关手续,以免多缴“冤枉”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