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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无证教师2006年2月将清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1:46 乌鲁木齐晚报

  5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2005年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和递交材料的时间,并对教师认定条件进行了限制说明。

  据了解,2006年2月1日前仍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将调离教育教学岗位或者予以辞退。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教师体检时间

  2005年教师资格认定、递交认定材料的时间为6月6日~17日。乌鲁木齐地区高等院校教师体检在新疆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门诊部,体检时间为2005年5月23日~27日,体检费用为每人90元。乌鲁木齐以外地区高等学校参加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各地高校指定当地医院同步进行。2004年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未被认定人员须重新参加体检。认定教师范围

  凡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教师、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属认定教师资格的对象和范围。包括:1994年1月1日后参加教师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

  在职教师是指属于教师编制并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系统讲授一门以上课程)的人员。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中的实习指导人员,属于教辅人员,不能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成建制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多层次办学的学校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按其学校层次认定教师资格。例如,在中等专业学校承担大专班教学任务的人员,只能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中制定的“已聘任教师职务的中等职业学校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职人员,其毕业学历可视同(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合格学历”的政策已停止执行。特殊认定说明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不需要参加普通话测试。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中制定的“在校正式在编教师连续两年考核合格者可视为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的政策停止执行。

  对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手续的退(离)休教师,可以视同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但需符合下列条件者,由其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原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自愿提出认定申请;不存在发证时间的填写与教师资格过渡时间一致。

  对于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手续的退(离)休教师,按现行的规定,参照在职教师的认定方法,认定教师资格。其他人员认定要求

  从2005年起,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汉、维)必须通过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方可申请教师资格。其他语种申报人员须持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合格证报名。

  各级各类学校的代课人员申请教师资格,以社会人员身份申请。已具有教师资格的学校在编正式人员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与社会人员同等对待。学校中非教学岗位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按社会人员对待。以工代教人员和临时代课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按社会人员对待。在职教师申请认定比其任教学校更高等级学校教师资格,按社会人员对待。2003年1月以来,连续两年留职或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工作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社会人员对待。

  国有企业所属学校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按照公办学校人员对待。少年宫、教学研究室、教师进修学校、电化教育馆人员按公办学校人员对待;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按社会人员对待。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按社会人员对待。:(责任编辑:高毅 写信)

  作者:谢玮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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