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是“越权代理”还是“承包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2:34 大洋网-广州日报

  记者 毕征

  一方说:“我们投资300万元建的水产养殖公司,却让你一个跑腿的临时工冒充了法人代表!”而另一方则称:“承包期满了,就得把鲍鱼场还给我!”到底谁是鲍鱼场的真正主人?双方对簿公堂。

  由于原告拿不出承包协议的书面合同,而被告也举不出授权代理的书证,一审法院判了个“共同共有”,至于各自所占份额,则须“另行解决”。近日,法院二审判决,根据产权登记主义原则,认定鲍鱼场归工商登记上的股权人所有,而非“共同共有”。

  开公司当地人好办事?

  海神公司是广州某水产研究所下属的一个集体企业,主要从事海水养殖的科技服务,该所的一名科研人员杨某出任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杨某称,1997年5月,该公司决定在汕尾市红海湾投资养殖鲍鱼,于是便委托了当地人陈某办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申请土地规划使用证,并且负责鲍鱼养殖场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等事务。

  这个陈某原是水产研究所一名看管鱼塘的临时工。“建鲍鱼场时,考虑到我跟陈某是故交,他又是汕尾当地人比较好办事,因此也就口头委托他全权办理。”杨某这样说道。从1997年7月向陈某支付第一笔15万元现金开始到1998年4月,海神公司共计支付现金81万元,用于注册汕尾市红海湾南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等费用。

  当杨某发现鲍鱼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填是“陈××”时,马上责问陈某,陈辩解道,“这里的人欺负外地人,我是当地人,这样有利开展工作。”念在陈某把公司证照以及公章都交给了自己,杨某也就未予深究,变更执照之事就拖了下来。而鲍鱼场建成后,实际上也一直由海神公司经营管理,并继续追加投资逾200万元以扩大规模,直至被陈某以租赁合同无效为由告到了法院。

  到底谁是所有者?

  案子是由一个租赁合同而起的。2003年底,海神公司将鲍鱼场租赁给另一养殖场的老板翁某经营。陈某于是将海神公司与翁某一块告上了法庭。他主张,自己才是鲍鱼场的所有权人,租赁合同是无效的。按照陈某的说法,1998年5月底鲍鱼场建成时,杨某提出要承包经营。考虑到对方曾借款66万元给自己建场,又是自己的老友,陈某于是同意鲍鱼场由杨某承包经营五年,并“口头商定五年承包上缴费折抵借款66万元”,期满后该鲍鱼场连同配套设施及承包后的基建和配套设施等无偿归还陈某。但陈某并未向法庭提供“承包说”的相应证据。至于公章等物为何在杨某手中,陈某的解释是“便于对方承包经营,应付有关部门检查。”

  法院判决:谁登记,谁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互不确认对方在建设鲍鱼场期间的各自投资,均称是自己独自出资建设,但双方出示的证据并不能支持其主张,因此可认定是共同投资建设,鲍鱼场为双方共同共有。

  对于“共同共有”的判决,双方均表示不服,同时提起了上诉。汕尾市中院日前判决认为,海神公司建场期间支付给陈某的66万元系陈某之个人债务,而后期投入的280万元则为经营费用,而非建场投资,因此,根据产权登记主义原则,鲍鱼场归工商登记上的股权人,即陈某和其妻子所有。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非常阿杜
非常阿杜精彩铃声
Beyond
Beyond激情酷铃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