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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盖沙井“咬”人 管理部门无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2:4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湛江讯

  (记者 关家玉 摄影报道)无盖沙井“咬”人,负责管理的政府部门究竟有没有责任?5月16日上午8时,备受关注的湛江首宗市民状告当地市政园林局及湛江市赤坎市政维护站不作为案,在赤坎区法院第一审判庭第二次开审。因骑车不慎陷入一无盖沙井而被摔成重伤的陈老伯,索赔由此造成的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元。

  事件回放

  老伯骑车遇陷阱摔成骨折

  陈老伯今年74岁,2004年6月12日8时许,他骑自行车途经赤坎区的新春路时,单车后轮不慎陷入新春路与北桥路交叉路口处的一无盖沙井,导致人仰车翻受伤的。后经送院检查并确诊,证实陈老伯左股骨已严重骨折,并向上移位2厘米。本来家庭经济就不充裕的他,为此已花掉了4万多元的医药等费用。因无钱再交治疗费,陈伯未治愈便出院回家,至今还躺在床上。

  陈老伯告诉记者,当他家人就医药费赔偿等问题,前往有关部门进行交涉时,这些部门却互相推诿,不肯承担责任,而且没有人员来探望或过问。

  告上法庭讨个说法

  陈老伯说,他之所以委托家人将沙井的主管或管理部门———湛江市市政园林局以及湛江市赤坎市政维护站告上法庭,除了要索取合理的赔偿外,更重要的是想通过他的这次事件,给当地的有关部门一个“教训”,让他们“要有所作为”,发现有类似问题能及时修复,避免今后有市民因此而再受害。

  据了解,陈老伯摔伤之处的沙井盖早在两年多前就已破损,但有关部门直至去年10月案件开庭前才进行修复。由于该处位于繁华路段,每天车来人往,有人曾在此“中招”。

  庭审激辩:

  通知记者拍照是否有图谋?

  去年10月19日,赤坎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因被告市政园林部门不同意调解而休庭。

  此次开庭,原告提供了住院检验报告单、发票等单据及检察院法医开具的伤残鉴定书等证据。法官问被告(市政园林局)是否认可这些证据?但被告认为陈伯“告错”对象,对于上述证据都与其无关,拒绝质证。并指出陈伯在跌伤时,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报110或120?反而要通知报社记者来拍照?里面是否另有图谋?

  陈伯称,这个沙井损坏已有近一年时间,一直没有人来修复,已严重危害过往路人的安全,附近居民早已意见很大而无处投诉。陈老伯跌伤在上午8时左右,当时有很多过往路人围观,陈老伯家人第一时间就是想到通知报社的记者来现场拍照采访,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目的是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促进修复此害人的沙井。

  被告称原告告错对象

  湛江市市政园林局、市赤坎市政维护站在民事答辩状上称:他们所管辖的,是负责市区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于造成陈伯人身伤害的是一个电缆井,产权不属于我们,因此电缆井的监督、维护和管理也自然不属于我们,陈老伯告错了对象。”

  原告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湛江市政园林局是城市道路的管理者,应负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并质问:如果市政园林局称对道路上的电缆井没有管理责任,那么这个管理的责任应由哪个部门来负责,是否都要由市长来负责?

  本次开庭,主要焦点是伤者的状况、管理者和产权者的责任。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市民反应

  市民对民告官拍手叫好

  昨天,记者在湛江市采访时了解到,当地市民获知首次有人因在街头“陷阱”跌致重伤,向有关部门“讨说法”未果,而将街道的主管或管理部门告上法庭的消息后,普遍拍手叫好。

  不少受访市民表示,城市管理由于部门管辖权不同,如果有利可图的就你争我夺,出了问题就相互推诿,受害的自然是普通老百姓。因此,陈老伯这一告“告得好!”称陈老伯这一告,起码能给相关部门,以及其他的职能部门一个“教训”。不管陈老伯的官司输或赢,但愿政府部门多为老百姓着想。

  据悉,这是湛江市首宗市民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作为”的案件,有法律界人士称,此案说明当地市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已明显增强,是一件大好事!(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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