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掷铅球 正中同学头部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三方都要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2:57 贵州都市报

  原遵义清华中学初三(3)班学生钟继龙在上体育课时,不幸被同班同学晋某掷铅球砸中头部,造成钟继龙头部十级伤残。围绕该事件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钟继龙与学校、同学晋某及其监护人三方的意见大相径庭,并为此走上了法庭。5月18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铅球砸破学生头

  据了解,现年16岁的钟继龙与晋某原来同为遵义清华中学初三(3)班的学生。两人均为住校生。2004年3月24日,全班同学分组在学校操场上体育课。其间,晋某参加投掷铅球一组,钟继龙参加练习高低杠一组。经法院审理查明:当天在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向晋某所在小组的学生讲解了投掷规则后,明确要求不得反方向投掷。然而在练习时,仍然有同学反向投掷铅球,老师发现后予以制止,并要求大家遵守规定,然后便到其他小组指导体育活动。但是,当老师刚一转身,晋某便反方向投掷铅球,正从操场经过的钟继龙不幸被铅球击中头部。

  三方对簿公堂

  经医生检查发现,钟继龙头部右顶凹陷性骨折,右顶叶脑挫伤。钟继龙分别在遵义和老家习水县医院住院近3个月后,共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经法医鉴定,钟继龙头部所受伤情达车祸伤残十级,继续治疗费约需5000元。今年3月,钟继龙及其监护人将清华中学和晋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方承担全部责任。学校方面在法庭上认为,该校任课老师尽到了管理任务,原告所受伤情完全是由违规投掷铅球的晋某造成的,赔偿责任应由晋某承担。鉴于该案发生在校园内,学校方面表示愿意在合法范围内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助。在法庭上,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则认为,晋某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其过失行为应由学校方面承担责任。其理由是:学校方面对铅球场地选址不当,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行人可以随便进入该铅球投掷场内。晋某家长认为,清华中学是一所全封闭寄宿管理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便承担了临时监护责任。

  一审法院:各方均有责任

  2005年3月22日,红花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晋某为未成年人,但事发时他已满15岁,对体育老师要求的铅球投掷规则有明确的认识,对反向投掷可能导致的后果应有一定预见性,其行为是致使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有明显过错,其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清华中学作为一所全封闭管理学校,体育课老师虽作了投掷要求,但没有全程监督学生投掷,疏于管理防范,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告钟继龙误闯铅球投掷区也有过错。4月26日,红花岗区法院根据“原、被告三方在本案中均有过错”,一审判决由晋某监护人承担原告损失的50%、清华中学承担损失的25%,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原告提起上诉

  一审宣判后,原告钟继龙及其父母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5月18日,钟继龙的父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坚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铅球场”其实并不存在,有证据表明,老师当时只在大操场上用木棍划了一条投掷起算线,而没有划定铅球场的范围,更没有安全防范措施,因此他们认为钟继龙经过操场并无过错。钟继龙的母亲说:“既然一审法院认为钟继龙是‘误闯’铅球场,这正说明钟继龙根本不可预知将会发生的损害,因此钟继龙毫无过错。”目前,此案已经进入二审程序,案件正在审理中。 作者:唐正平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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