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引咎辞职”搞成一场“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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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3:48 中国新闻网 |
近日,已经河北省常委会研究并通过的《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实施办法(试行)》将要实施,此办法并在《河北日报》公布。领导干部如出现因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等11种严重失职、失误情形之一者,要引咎辞职(5月18日《中国青年报》)。 因为缺少法律法规上的支持,即便地方领导干部出现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很大的损失,却依然坐视问题的发生,公众只能愤慨的面对着一个失职的领导。怎样让失职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仅仅依靠“软性”的“官德”,似乎难以起到实质性的效果;惟有依靠“硬性”的制度上的力量,才能保障引咎辞职成为常态。 河北省能意识到这一点,以实际行动出台实施引咎辞职的《办法》,对进一步加快制度化建设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然而,观察此《办法》的具体细节让人兴奋的同时却难以释怀,操作上的“灵活性”很容易将其演变成一纸空文,最终或许会成为官场的一场“秀”。 引咎辞职的条件限制过于含糊其辞。《办法》中引咎辞职的11种情形却充斥着“巨大”、“严重”或“恶劣”等词语来修饰“损失”或“影响”,此等修饰是否意味着若“损失”还不够“巨大”或“严重”,“影响”尚欠“恶劣”便可免于引咎辞职。 另外,酿成班子违纪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方面,要“连续”或“多次”出现、发生才会让相关的领导引咎辞职,那样的话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各种损失谁来埋单?引咎辞职要在“连续”或“多次”发生的情况下才成立,势必将引咎辞职为预防事故发生或违纪行为出现残存的一点作用挤干。 引咎辞职逐渐走上法制轨道是一件好事情,理应表示赞赏才对。然而,若是对法律制度的可行性把握不当,将会丧失了法律法规本该有的威严与进步效果。笔者以为,惟有制订出操作性、可行性强的硬性制度,才能保障引咎辞职在法制的通途上越走越远,否则,演变成一场“秀”的立法势必还会造成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浪费。 【来源:国际在线;作者:耿红仁】 |